楼盘烂尾,开发商无法兑付商票怎么办(上)

楼盘烂尾,开发商无法兑付商票怎么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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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恒大、佳兆业等重量级开发商接连暴雷,某某楼盘又烂尾之传闻不绝于耳,开发商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也频遭拒付。

曾是“香饽饽”的商业承兑汇票,立刻成为“烫手山芋”

如果你是持有或曾经持有“失信”电子商业汇票的供应商,可能面临两种情形:

第一种,曾经持有开发商的电子商业汇票,已背书转让给其他公司,还要向持票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吗?

第二种,手持电子商业汇票,还没来得及背书转让,开发商就已经出问题无法承兑,该怎么办?

针对上述两种情形,分享亲身经办的三个案例,也许会对你有所启发。

一、开发商无法兑付商票,背书人被后手追索了怎么办?

案例1:期前提示付款有没有效?

这是我们经办的一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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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有四方主体,出票人和承兑人是恒大一家子公司,其以电子商票形式向一家建筑商A公司支付了工程款70余万元,也就是我方当事人。

虽然恒大出具一年期远期商票给了A公司并将12%年利息加进票款,但“远水救不了近渴”

A公司找了一家民间贴现公司B公司贴现,也就是将商票背书转让给了B公司,B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

一年之后,C公司发现恒大无法兑付到期商票,于是起诉A公司要求连带支付票据款项70余万元。

A公司需要支付这笔款项吗?

你可能说,根据票据的无因性,背书人当然是要付的。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的确,有律师看了这个案卷后直言,这个案件可能只能走走程序,几乎肯定是要赔钱的。

我们接手材料后,进行仔细研究,发现案件并非完全没有胜算,而且案件的最终结果也是大大出乎客户意料——

我们来了一个180度的大反转,取得了完胜。

为什么能够胜诉?我们也是慢慢梳理出来的。

接手材料后,我们发现案件有三个焦点问题:

焦点1:持票人能否仅起诉背书人,不起诉出票人(开发商)?

原告为什么不起诉出票人恒大?

可能担心立案难,执行难。

但我方当然希望将恒大作为共同被告。否则,万一我方败诉了,我方还得另案起诉恒大。

那么,持票人能否仅起诉背书人?

中间任何一手,不管是出票人还是背书人,是不是就是“一条绳上的蚂蚱”,一个都跑不了,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能否只找其中的一个或者两个“蚂蚱”去追索?

能。

因为《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实践中如何认定?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7民初1383号判决认为,即使持票人未以法定形式通知其前手,其作为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焦点2:背书人能否追加出票人(开发商)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如果你原告不将出票人作为被告,我们能不能自己将恒大追加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呢?

有判例认为,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49号案判决认为,作为案涉票据的持票人,享有追索对象选择权,其选择民生银行和恒丰银行进行票据追索,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予准许恒丰银行追加包头农信社为第三人并无不当。

也有相反判例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5691号案件中,原告未将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出票人和承兑人盘锦嘉鼎公司作为第三人,再以第三人为恒大系公司为由移送管辖。

因而,因当时恒大关联公司涉及集中管辖的问题,法院可主动追加恒大关联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再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我们也据此向深圳龙岗法院申请追加恒大为共同被告。

但是,本案中深圳龙岗法院未同意追加,真实理由是广州中院不同意接收。

焦点3: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到期后是否自动转为有效提示付款?

这里有几个关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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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日是2021年6月29号,对方其实也很积极,提前4天就通过系统“提示付款”了,可能怕到时候忘了,就先提前提示付款,后来在当年8月份也就是过了两个月之后,再次“提示付款”但被“拒付”了。

于是,我们发现一个对我方非常有利的点——

对方没有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间是多久?

根据《电子票据法》的规定只有10天——短短的10天——只能是票据到期之后10天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如果对方没有按期提示付款的,那么承兑人和付款人仍应当继续承担责任,中间的背书人怎么承担责任

《票据法》中规定不够明确,但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就更详细一些。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因为案件所涉票据属于电子商业票据,所以应优先适用电子商业汇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实践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0972号、(2020)粤03民终23344号民事判决也作出如下认定:

“在其它法律法规均未就电子商业汇票管理作出规定的情形下,鉴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作为专门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部门规章,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裁判依据。”

因而,对于电子商业票据,如果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经发生过提示付款,那可以向所有的前手追索,否则只能向出票的承兑人追索,也就是说你在10天之内向恒大提示付款了,没问题,你可以向这条绳子上所”蚂蚱”追索。

当然,对方提了一个有意思的观点:

我提前提示付款了,那么到期之后它就自动转为有效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我并没有逾期,我只是提前了,而且我没有撤销,它自动转化为有效。

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没有道理。

最终,龙岗法院的生效判决,完全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法院认为: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行为不构成有效提示,丧失追索权的完整性,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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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对我方(背书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结一下:

什么是有效提示付款?

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超期提示付款,票据到期10天之后提示付款,无效

第二种提前提示付款,提前1天也无效

第三种期内提示付款,即从票据到期后开始10天之内才属有效

所以,财务部门可得算好日子,不能耽误了。

那么,无效提示付款有什么样的后果?

天也不是完全塌下来,钱也不是完全打水漂

持票人仍然可以向出票人追索,但是对中间的背书人则索赔无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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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经办的一个背书人作被告的案例。

你可能说,你这是运气好,恰好碰到对方忘记提示付款了,如果对方按期提示付款了,还有机会吗?

有。

欲知后事如何,且看《楼盘烂尾,开发商无法兑付商票怎么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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