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票的出票
(一)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区分票据种类)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兑人见票即付,避免空头支票和恶意票据)
③确定的金额(多少钱)
④付款人名称(谁付款)
⑤收款人名称(谁收款)
⑥出票日期(何时签发)
⑦出票人签章(真实意思表示)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承兑期限不是必须事项)
②付款地:未记载的,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
①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
②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买卖双方往来款项,不用细分到某具体合同上)
4、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汇票的出票效力
1、对出票人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和费用
2、对付款人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
取得票据权利,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汇票的背书
(一)转让背书
1、绝对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背书行为无效
②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背书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不得记载事项
①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的效力,背书有效
②部分背书: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 2 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汇票任意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汇票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7、汇票背书连续
①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②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③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二)非转让背书
A、委托收款背书
1、概念
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
2、效力
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3、记载
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签章
4、责任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B、质押背书
1、概念
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
2、效力
质押背书成立后,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3、记载
记载“质押”字样+签章
4、责任
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三、汇票的承兑
(一)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的票据、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
自出票之日起 1 个月内提示承兑
4、见票即付的票据
无需提示承兑
5、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二)承兑成立
1、承兑时间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 3 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 3 日,的即付款人 3 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3、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4、承兑附条件无效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三)承兑效力
①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②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③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④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 10 日)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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