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召成出面购买氰化钠。2006年10月至2007年年底,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桶1000元的价格向倪荣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倪荣华40000元。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袋975元的价格向李光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李光明117000元。王召成、金国淼均将上述氰化钠储存在浙江省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其中,王召成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国淼用总量的三分之二。2008年5月和2009年7月,被告人孙永法先后共用2000元向王召成分别购买氰化钠1桶和1袋。2008年7、8月间,被告人钟伟东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5袋。2009年9月,被告人周智明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3袋。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
法律分析
湖南企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王召成等人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而且也没有取得许可证,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王召成的辩护人提出氰化钠虽然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也需要取得许可,并且其也属于《刑法》毒害性物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而擅自买卖的,则构成犯罪,这个辩护理由无法采纳。
但由于王召成等人对于氰化钠仅用于电镀生产,而没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也没有严重污染环境,没有发生事故,所以可以依法从轻处置,故可以对他们宣告缓刑。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
法律依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