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节七天长假即将到来,但不少职工由于某些原因仍需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那么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能否用红包代替呢?如有更多问题需要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柳先生春节假期因没有抢到票无法返家,公司于是安排柳先生值班,值班期间公司老板向柳先生发放了1000元红包。等到值班结束,柳先生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公司称已经发了红包,那就是柳先生的加班费。柳先生想知道自己的加班费到底应该是多少。
不管是劳动法,还是相关部门的规定,亦或是既往的法院判例,都明确:用人单位发放的节日慰问红包属于职工福利,可多可少,可发可不发;而加班工资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必须专门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作报酬。”
柳先生在春节期间加班,可以要求支付不低于工资三倍的报酬。而“红包”的性质是对员工工作的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加班费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补偿,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红包”无法直接代替春节期间柳先生的加班工资,柳先生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不低于工资三倍的报酬作为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