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文明创造了自己的法律,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础的框架,有人把它和文化区分开来,而法律其实吸收了文化的价值。
英美法也叫案例法,或者法官指定法。(common law, aka case law, judge made law
如今适用英美法的国家曾经都是英国的殖民地,那么就很容易猜出,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印度(部分),中国香港,新加坡等。
与其相对的是大陆法,如今欧洲和大部分亚洲国家都在使用。
英美法与大陆法有很多差异,首先是根源上的差异,英美法来自于英国,大陆法来自于法国,拿破仑曾说过一句名言,我不是不朽的但是我带来的法律缺失不朽的。此言不虚,因为拿破仑当时征服每一块地域就推行其法律体系。
另外显著的区别之一是,法律来源。在英美法中法律的来源有两处,司法机构(比如法官,法院)和立法机构(比如议会)。大陆法中法律的来源只有一个,立法机构。英美法中,法官可以制定法律,比如case law,equity,general law。
比如澳大利亚,立法机构是制定法律的主要来源,包括成文法,法案,等(Leigislation, statute,enacted law,act of parliament)。法官指定的法有,案例法,平等法,一般法规等。(case law, general law,unwritten law,equity)。
为什么法官可以制定法律呢,这个要从历史上说起。
在著名的历史事件,1066年诺曼人征服了英国之后,新的国王一边加强集权,让自己和其他王室满处巡游来来四处断案,但是又想自己偷懒不用那么劳累。他的办法是安排法律专业人员游走和驻扎在不同地方,他们在断案的过程中把自己的判决和案件详细的记载下来。同时他们会对比法规,让断案更加一致。
于是在英格兰这一套“游走法官系统“慢慢的就取代了本地的习俗惯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规则就成了“普通法”。法官会遇到新的案情后,翻看之前类似的案例,如果两个案子一样那么就可以继承之前的判决。然而这种死板会偶尔带来不公平。
公平法
接着上面的故事,当市民对普通法判决表示异议的时候,就会去国王那里投诉当国王不堪其扰之后就会把申诉权利转交贵族。有一个故事发生在当时,孩子在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之后把其继母赶出家门,继母怒斥,你从未照顾过你的父亲,你父亲几十年里都是我在照顾,现在你不仅不给我丝毫财产还把我赶出家门!随后继母去了当时的教会,教会当时的权利是非常大的。继母说,我当家时期给教会捐款了那么多,如今我被踢出家门,你们得主持公道。教会商量之后,决定主持正义。这就是最开始公平法的雏形。
究竟什么是公平法呢?举例,如果A有三个儿女,但是他的遗嘱里只愿意给其中的两个,不给其中一个并且没有原因。按照Common law的确可以,因为遗嘱就是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可以作为其中的继承人之一,他有权利分到遗产。这就是公平法也叫教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