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关心孩子是必要的,但若把他前进道路上的石块全部清扫干净,坑坑洼洼全部垫平,他可能暂时平平安安,但同时也失去了走坎坷道路的能力。—— 孙蒲远
(图片来源于网络)
暴力是一个人故意恐吓或伤害他人。被伤害者被从语言,动作,精神上伤害,他们往往被威胁或感到恐慌。
校园暴力往往包括:
1.言语骚扰--面对面,手机信息,或网络
2.击打,拽头发,踢
3.取笑、辱骂
4.恶意制造留言(传绯闻)
5.损坏物品
6.恐吓威胁
7.排挤----玩耍时,社交活动中,网络上
(图片来源于网络)
同事有个小孩现读七年级,不知道什么原因竟然被其他班的同学经常堵在上学的路上,致使孩子都不敢去上学。快到上学时间了,还在家里磨磨蹭蹭的,一问才哭着告诉了家长。同事听到是火冒三尺,拉着孩子提着棒球棍就出去了找那个欺负人的同学了。
同事的心情我们能理解,但是作为家长也不能意气用事。处理这种事情怎么能拿棒球棍?这样不是处理问题而是激化矛盾了,再者也涉嫌大欺小不是。作为家长的你如果对欺负人的同学动手,那么就算是有理也变得没有道理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
当孩子被欺负的时候,作为家长你怎么来解决,你希望达到的最好结果是什么?风平浪静,过去就好,还是只要那个讨厌的熊孩子,不打我家小孩就好了。其实最希望的应该是以后任何人第一眼看见我家孩子,就没有想欺负他的欲望,这才对吧!
(图片来源于网络)
那么孩子能达到这个目的吗?受到欺负当然不能一味忍让,这样只会让欺凌者觉得你好欺负,从而得寸进尺。教孩子还手,能达到这个目的吗?很遗憾也不能,今天你们家的孩子还手的时候产生了威慑力,那也只能保证打人的孩子从此收敛。却不能保证你家孩子换了一个环境之后,就不会被其他熊孩子欺负!
这个时候怎么办?我们只有教孩子学会反抗并保护好自己。反抗不是为了泄愤,而是为了让人知道我是会反抗的,我不会任人宰割,是为了让欺凌者知道欺负你是有后果、有成本的。
为什么很多成功摆脱了校园欺凌的人,回忆起当时的情况却说,其实当时没有完全赢过对方,可没想到对方也收敛了,因为反抗这件事本身就没有想象中那么难,我只想让对方意识到这么做是有后果的就好。这个后果,无论是把欺负你的人揍了一顿,还是你爸你妈或者你哥、你姐把人揍了一顿,还是一分钟就哭闹不止,所有人都会来帮你惩罚他。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有些孩子你告诉他要反抗,他也不敢去更别说还手了,为什么呢?
因为缺乏安全感,被欺负了没有不难过的都是想反抗的,但是有些还在反抗之前会想很多,我这么做是不是就不是好孩子了?我这么做会不会被找麻烦?还是会不自觉想这么多,所以家长一定要明确的让孩子知道,你是允许他们反抗的,你还应该站在他这边做他坚强的后盾,让孩子知道有你在。但这一切都是基于校园欺凌的基础上,不是你去欺负别人。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家长支招
1.别人不欺负你,你不可以欺负别人。
2.如果别人先动手,你才能动手。
3.如果被欺负了,必须立即反抗,不得事后报复。
4.如果别人只是动口,你不能先动手,只能动口,以免被对方抓到把柄。
5.假如动手的话,不许用工具和牙,也不许戳眼睛。
6.假如对方是动口,先看是不是误会,是误会就把话说开,假如不是误会,是故意的,想如何反击。
7.假如你发现老师能帮你解决,那么就找老师解决,当然尽量自己解决,实在搞不定的话,还有爸爸妈妈。
我们不能要求孩子在被欺负之后还要保持优雅去感化对方,教育对方孩子是熊孩子爸妈的事儿。让孩子觉得有依靠,但是孩子之间的恩怨总有一天需要他们自己来面对,家长不可能在屁股后面跟一辈子,更何况等孩子再大一点,家长自作主张出面帮忙,孩子反而会觉得没面子,不论是成长为一个不怒自威的人,还是一个我见犹怜的人,成长只能靠孩子自己来完成。
(图片来源于网络)
怎么才能更好的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1.带孩子多去室外活动,让他们参加各种跑跳,攀登,打球等活动,锻炼孩子的胆量,这一点爸爸带的效果会更好。
2.让孩子学习跆拳道防身术等格斗技能。
这样做不是为了让孩子学会打人,而是遇到欺凌不再怕,被打的时候也更会懂得还手。更重要的是,看着就觉得不好欺负,在培养孩子勇敢自信的心理品质,气场强大了,即使身躯羸弱,也是不怒自威。让孩子变得更优秀,更有同理心,更有趣,成为受人欢迎的小伙伴,小孩子变得让更多人想要亲近,而不是想要欺负,即便受到欺负也会得到更多人的帮助。
“
有人问鹰:“你为什么到高空去教育你的孩子?”鹰回答说:“如果我贴着地面去教育他们,那它们长大了,哪有勇气去接近太阳呢?”
”
附上相关法律条文:(收藏)
(一) 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⑴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⑵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 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⑴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①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关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②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③严禁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④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⑵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①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②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材料。
为此我国为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适应未成年的特点,健全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三) 未成年学生重新犯罪的预防
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和司法保护,其目的是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时为了真正落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我国又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
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