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退休返聘人员逐渐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申报问题,尤其是是否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哥将通过政策文件的支持,论证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性。
一、退休返聘人员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返聘后双方的关系应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合同性质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社会保障不同:劳动合同下,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务合同则无需缴纳。
个税申报不同:劳动合同下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劳务合同下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
三、政策文件支持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二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该文件明确指出,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四、分析
收入性质认定:退休返聘人员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其收入性质更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因为返聘人员通常是在原单位或相关单位继续从事与原工作相似的内容,且收入稳定、按月支付。
政策适用性: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和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这不仅符合政策规定,也有利于简化税务处理流程。
公平性原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可以确保退休返聘人员与其他在职员工在税务处理上的公平性,避免因合同性质不同而导致税负差异。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后,其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这一做法不仅有明确的政策文件支持,也符合收入性质认定和公平性原则。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确保税务处理的合法合规。
所以,退休返聘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个税属于雇佣关系可按工资薪金申报,社保因为退休不需缴纳,主打一个各按各的口径执行。
至于所谓的工资薪金和社保比对这些问题,比对出来直接写说明解释就完事了。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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