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看符合产业政策(遗憾金融科技企业够呛)要求的可发行CDR的独角兽分类:
可参考证监会CDR发行答记者问
对于“未境外上市创新企业”的定义,证监会的意图应该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拦截赴境外上市企业。香港也在推行新经济IPO,用试点和邀请制的名义,一定程度上可以淡化“拦截”色彩。
境内发行的主要好处是高估值,但高估值也可能引发资产泡沫及割韭菜的担心,因而对于股份减持和再融资限制必然不会松快。
对于创始人而言,这是一个战略决策时点,不仅需要考虑境内发行可能的高估值的好处,同时需要平衡考虑海外上市的好处,做一体两面的思考,包括:
- 股东资产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进行了国际化;
- 对于公司而言建立跨境资本融资渠道;
- 只要业务过硬,境外再融资发股程序简单,可发行股份并购;及
- 可以实现上市前股份激励。
如果已经接到证监会的邀请,估计你很难也无法拒绝。创始人需要考虑的是尽量保持红筹架构发行CDR而不是拆红筹境内发行,这样可以保留海外红筹发行的可能性和灵活性。目前,尚不清楚证监会细则对于已在境内发行CDR之后,再在海外发行红筹的限制,那么一个更谨慎考虑可能是将部分可分割业务在上CDR之前进行分拆。
如果未接到证监会的邀请,但可能又符合第③项测试要求,被上交所或深交所作为独角兽发现,那么将面临一个额外的选择(当然,上述选择依然适用),可以选择不发行CDR,在境外上市之后再看后续试点结束后对于已上市红筹企业的市值测试要求是否会下调或待满足现有条件后再申请发行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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