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团队保险理赔律师何帆成功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机动车保险案件,刘某饮酒后驾驶其老板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当场逃逸。后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存在酒后超速驾驶车辆肇事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符合保险合同理赔约定,故拒绝理赔。死者家属找到了我们保险理赔律师团队,保险律师何帆、陈伟经过研讨,何帆律师作为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提出非常专业的保险理赔代理意见,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死者家属获赔100多万。这个案例提示我们:第1、开车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2、开车出现交通事故后,不管保险公司找什么理由拒赔,因为保险案件和其他案件思路不一样,最好找专业的保险理赔律师团队咨询和处理。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被告刘XX饮酒驾驶贵A2XX号小型轿车从贵阳市南明区XX方向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驶,至XX区XX人行横道线路段时,未减速慢行,与从右往左行走在人行横道旁的行人邓XX发生碰撞,造成邓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刘XX驾驶贵A2XX小型轿车逃离现场。
2022年5月,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XX区分局作出第52011112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至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的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的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邓XX事发时行走在人行横道旁,未走在人行横道内,但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本次事故涉案车辆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车辆肇事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作出提示后,被告或者收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二条中还规定提供网路、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签订保险合同时, 被告XX保险XX支公司已向被保险人即被告吕XX作出了商业险免责事项提示告知义务,被告吕XX也在提示后对免责事项确认并签字认可。按照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第 22 条第 2 款中 1、2 条规定,本期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所以被告XX保险XX支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付责任,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被告XX保险XX支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诉讼费不应由被告XX保险XX支公司承担。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邓XX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餐饮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 140000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 100 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因邓XX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餐饮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 946329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