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汽运194—4号楼的协商原则

总原则:坚持送呈材料述说的观点不动摇。

现分述如下:

一、定性

恢复原状、赔偿。

该楼房一是在县城建局规划下所建,合法,合理;二是并非县政府征收范围,有理有据;三是因间距问题 ,桩基施工造成楼房毁损,我们数次依法依规阻止、呐喊,但无果。

因此,楼房属恢复原状、赔偿一说,它说无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二、定盘

在恢复原状的过程中,造成该楼房毁损的责任人,必须负责:

1、按现在市面行情,补偿每住户房屋装修费计人民币最低壹拾伍万元,签订合同之日,现金到户入账。

2、责任人不在原地恢复原状或不愿在原还建楼居住的拆迁户,责任人以住户原始房产证面积为准,按3300元一平方价格计算,一次性现金到户入账收购。

3、责任人应为拆迁户照旧(住户人本次不再出钱)办好房产证、土地证、水、电、通信等原始业务。

4、责任人应根据国家政策一次性支付拆迁户在外租房、搬迁、通信移机等全部费用。

5、若责任人不能答应权利人的本次诉求,又对194—4号楼毁损情况置之不理。且双方出现拉锯式的僵局,诉求人有权要求责任人用其做好的26层套房(一户一套),以市面实际建筑价赔偿给28户权利人。

社会铁律:该楼房遭毁损,既非天灾,又非人祸,而属人为。故“损坏东西照价赔偿”天经地义。由此造成一系列损失,责任人有责无旁贷的承担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六章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按照东西的价值,折合成价格赔偿。)

三、定夺

责任人兑现以上条款并在新拟的合同上签字后,28住户方可搬迁。否则,原地不动。楼房财产和28住户的人身安全,概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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