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对于病历的真实性的评判,往往是医患争议的焦点。如何规范病历材料真伪认定的标准,是确保公正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病历材料类型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1.书证病历的真实性认定。
目前,大多数病历材料仍为纸质,书证病历依是最主要的证据形式。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对全部病历材料,在双方确认无误后进行封存。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监督下共同拆封。防止诉讼开始前,病历材料被“污染”。
书证易被篡改、伪造,审查其真实性时,必须结合封存情况,以及封存时双方当事人对病历真实性是否认可等因素进行审查。
2.物证病历的真实性认定。
病历材料中有部分是以实物方式存在的,如组织切片,医学影像片等。
实物证据的审查,主要应当从实物证据的来源、是否有被“污染”、是否存在被伪造篡改的可能等来加以审查。
比如,审查MRI片的真实性,应当审查MRI内容是否能够与影像学报告单的记录相对应;拍摄、保管过程中,是否发生了曝光、变形等情况;MRI片记载的患者姓名、时间、住院号,是否与病历吻合,从而综合认定实物证据的真实性。
3.电子数据病历的真实性认定。
电子病历证据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外在表现多样,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表现为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
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容易篡改,易受差错、故障等因素影响。所以,审查电子数据化的病历证据时,应当从以下三点着手:
(1)审查储存介质。
电子病历能够储存于多种介质,如光盘、网盘、电脑硬盘、移动硬盘、U盘、电子网页等。审查前要对不同的介质,进行真实性审查。
(2)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存储情况。
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存储情况,决定着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性,应重点对电子数据反映的内容和保存过程的记录,进行审查。比如,审查文档的最后修改时间、删除时间,对相关内容进行文件内容恢复等。
(3)审查电子数据病历是否进行锁定或公证。
由于电子数据易被篡改,审查时需考虑纠纷发生前,双方有无对相关病历材料进行封存(电子病历的锁定),以及邀请第三方对其进行保存或见证,或由公证机关介入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