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患儿某男,出生于2015年2月,2018年9月20日,因腹痛、发热半天就诊于F儿科医院。2018年9月21日-23日,因有咳嗽伴发热在X社区卫生中心诊治。2018年9月23日,患儿仍有咳嗽伴反复发热,左眼下睑肿胀,于当晚至F儿科医院复诊。
2018年9月24日起至9月26日,在F儿科医院连续复诊。2018年9月26日,F儿科医院收住呼吸科,2019年1月10日,患儿出院。
鉴定意见:
某医学会于2021年5月13日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F儿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对病情变化认识不足,未能尽早诊断化脓性脑膜炎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极重度智能障碍的不良预后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损害等级为一级乙等,对应一级伤残。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过错为次要原因力。
分析认为:《儿科学》指出化脓性脑膜炎病死率与病原菌有关,肺炎链球菌脑膜炎病死率致残率最高。该患儿为重症肺炎链球菌性脑膜炎,对常规三线抗生素不敏感,感染灶累及脑部多个功能区,病情凶险,预后差,是患儿目前不良预后的主要原因;9月23日-26日医方对患儿病情变化认识及鉴别诊断不足,未能尽早诊断化脓性脑膜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针对性治疗方案,是患儿目前极重度智能障碍不良预后的另一部分原因。
患儿目前缄默状态,无言语交流,接触时有痛苦呻吟,视觉逃避反射无,对光反射迟钝,四肢屈曲肌张力高,双侧病理征(+),不能独立坐立行走等,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极重度智能障碍,对应一级伤残。其中医方对患儿病情变化认识及鉴别诊断不足,未能尽早诊断化脓性脑膜炎的过错,为次要原因力。肺炎链球菌脑膜炎疾病凶险、进展迅速、预后差为主要原因力。
被鉴定人的休息期为32个月;营养期为6个月;护理期为32个月(完全护理依赖,每日2人),评残后需设置完全护理依赖(每天2人)。其中医方的过失为次要原因力。
法院判决:
本例医疗损害,被告F儿科医院的过错为次要原因力,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后续护理费暂定为定残后10年,酌定护理费每天为200元(2人),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及各项损失合计2,887,691.28元。被告F医院应承担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及按30%的比例承担其余的损失计857,30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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