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还不跳”:18年6月,甘肃庆阳一患抑郁症女生从百货大楼8楼跳下,最终跳楼身亡,消防员哭着说“我明明已经抓住她了”,可她还是毅然决然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你倒是跳啊”:20年12月,河南郑州一女子欲投河自尽,围观者喊“你倒是跳啊”并拍摄视频发布在网上,幸运的是,该女子跳河后被成功救起。
“不跳不是人”:23年6月,苏州吴中一男子高楼徘徊数小时后跳楼身亡,行人却在楼下嬉笑起哄“不跳不是人”,期间一定有人尝试安抚男子情绪,但都湮没于哄笑声中。
近年来,不管是现实生活还是网络空间内,面对轻生者,总有一些不负责任的个人或群体怂恿他人采取极端行为,幸灾乐祸,围观起哄,言语相激,一副看“热闹”不嫌事大的样子,让人不寒而栗。
人们不禁要问,怂恿,撺掇,起哄他人自杀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怎么的责任?
多位专家表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起哄者难以进行刑事打击,但在一定条件下,起哄者需要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
一些自杀者原本已有自杀的决意,起哄可能强化其决意,但目前刑法中并无教唆自杀的定型化规定,无法对起哄者进行刑事追责。
但如果能证实“轻生者”最初并无自杀意图,只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围观者恶语相加,直接推动导致自杀行为的发生,实质上就是一种支持和鼓励自杀的行为,可能涉嫌教唆他人自杀犯罪。
所以起哄者对自杀的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存疑的,即很难说当事人是因为这些言论而最终选择轻生。
现实中,对轻生者围观起哄,不仅助势轻生者自杀,造成他们心理上或生命健康的伤害,还可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救援施救。
因此,如果现场围观起哄人员对救援工作造成了妨碍,扰乱了救助机构的救助行动,可根据其妨碍救援的程度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
从行政处罚角度而言,对于起哄寻乐、怂恿他人自杀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滋事行为,可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从民事赔偿责任角度来说,起哄者对意欲自杀者起到了推波助澜、强化自杀决心、伤害自杀者亲属的作用,是一种侵权行为,情节恶劣的,可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
因此,就苏州沈某发表怂恿跳楼等不当言论,虽然无法知道如果沈某没有说出那些诛心之言,年轻男子是否会放弃跳楼,从严格意义上讲,沈某的不当言论与年轻男子跳楼也难以建立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沈某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沈某并非毫无责任,他要为自己的不当言论付出代价,警方的通告也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