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炽热的恶行
就在昨天,一条儿子刺杀辱母者的消息闯进了热搜,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在整个暴力催债过程中,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行为持续不断,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而亡。
但网民关注的是这件事,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2.冷漠的保护
故事的震撼来源于他的判决,判决下达后,网络一片哗然,满满的是对于欢的同情和对当事警官和法官的愤怒。
我们先来谈谈警察,是啊,从小到大的教育中,我们都被教育到,遇事我们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要求助警察叔叔。可于欢报警之后呢?警察来了句:要账可以,当不能动手。之后便扬长而去,那么,警察叔叔们,这个冲突要如何处理?
我认为,一旦警方已经到达现场,他未能解除非法拘禁,未能震慑高利贷黑社会,更没能阻止歹徒对受害者的羞辱,以及于洋的刺杀行为。这样的话,警方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
这就不得不让网友质疑是否官匪勾结,警察已然成为黑势力侮辱这对母子时的帮凶,警察作为国家律法的捍卫者,如果捍卫者都成为帮凶,百姓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3.接下来谈谈法律和公信力
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法院对不认定正当防卫的解释本身就有问题,在派出所已经出警,侮辱都可以继续,被告都可以杀人,那么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哪里小了?
按《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为什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反击的时候,在防卫限度上可以放宽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导黎宏解释道:这些严重的暴力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危急,而防卫人通常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受不法侵害的。他们心理上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要求行为人即时采用适宜的手段进行防卫,明显是过于苛刻。
显然,法院对于欢的判决不匹配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正当防卫的规定本来具有源于人的自我防卫、自我保护本能的一面,这符合人类的心理特征。
在面临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行为人可能由于强烈的外界刺激而陷入无意识状态,本能地对加害行为进行反击,这种行为不一定是冷静而理性的。
但客观上只要是面对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反击行为,就是其自我保护本能的体现。因此犯罪者没有持有工具,并不能否定于欢正当防卫的性质。
当然,网友们对法官义愤填膺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法官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他们有出入。而是一个有杀人前科的罪犯为何会逍遥法外,一个路人皆知的违法高利贷组织为何能横行乡里,于欢的重判到底有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
有网友说:对于于欢而言,无期徒刑是一种福分,因为在他做了这样的事后,也许只有监狱才是最安全的地方了。说判无期对于欢好,那监狱里的黑暗你又看到了?黑社会都能蔓延到光天化日了。那监狱在社会的阴暗面了。于欢会在监狱里好过?这都有待考证。
最让我难受的是法制给不了我们保护,我伤心的不止为了于欢,也为我自己。万一我遇到了这种事我该怎么办?
文章的最后,我想引用马雅可夫斯基的一句名言:当社会把你逼向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请记住,这并不可耻。
但是,我绝不希望到这个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