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问:出资未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刘总从事美工设计,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股东,占股30%。他所持的股权是由该企业原来的联合创始人许总所持,由于家中变故,许总无法继续参与企业经营,经过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许总将自己所持的30%股权转让给刘总。按照当时的估价,刘总以53万元获得了这部分股权。

这本是一件喜事,然而让刘总烦心的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中,刘总通过其他股东得知,许总当初在公司的出资并未全部到位。小刘担心自己的股东权益受到影响

那么

许总这种情况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他和刘总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呢?

刘总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刘总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实际的公司运营中时有发生,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是抽逃出资都是比较隐秘的行为,很少被外人所知。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股权也称为瑕疵股权,而作为接受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往往被蒙在鼓里,只有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时才会发现瑕疵。

此时,双方签署的股权协议已经生效,股权受让方已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案例中刘总的情况就是如此。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尽管许总的实际出资并未到位,但在该公司中,股东名册和工商的相关记载中都有许总的名字,因此许总依旧是该企业的有效股东,具有股东的权益,而股权转让就是股东权益之一。

就此来看,许总有权利进行股权转让。也就是说,刘总与许总签署的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但由于许总并未告知刘总自己身为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因此,刘总有权主张撤销此协议。

股权转让生效后,如果受让人没有行使合同撤销权,那么,原本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就可以“溜之大吉”了?

答案是否定的。

也就是说,股权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股权,原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仍须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

当原股东拒不履行该责任时,受让人有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代表公司要求出让人立即补足出资,这样也可以防止日后与出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权受让人本身就已经知道该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仍然与该股东以低价进行股权转让行为,那么,该股权转让协议就属于无效的。

不仅如此,受让人与出让股东还应承担连带责任,包括补足出资等。

综上所述,刘总和许总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但是因为小刘事先并不知晓

许总未足额出资的事实,所以刘总有权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此次股权转让协议。

当然,如果该企业的运营状况较好,而刘总本身也并不愿直接放弃这30%的股权,那么可以找到许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补全出资。

商场犹如江湖,江湖有江湖的险恶和侠义,商场有商场的欺诈和利益。瑕疵股权就是一个欺诈的陷阱,作为创业者,应当脚踏实地,不挖坑涉险,不害人害己。

而作为受害者,万一不幸掉进坑里,也不必懊悔,最重要的就是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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