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分公司是否可以投标,历来各地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抒己见。
首先,了解三者之间的定义与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第四十九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以上规定均明确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从设立登记到变更登记,再到注销登记都是没有自己独立意思表示的,反而体现的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一、分公司是否可以投标?
各地各代理机构意见不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根据情况予以明确,分公司是否可以参与投标,若可以参与,可以明确:如在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中增加:“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由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等。
二、公司可否用子公司、分公司的资质投标?
1.分公司资质可以。 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即公司和分公司是总体与部分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而,在分公司(被包含)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当然公司也已具备该经营资质相应的能力。综上分析,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已取得的资质参与招投标活动。
2.子公司若未和母公司一起参与项目,则资质不可以。子公司的材料和作为投标人母公司的材料是独立存在的。如果只有母公司参与投标,子公司未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即使出现子公司的社保证明,该证明也不能作为母公司的人员配置或业绩证明使用。对于子公司的社保证明或其他任何材料,不予认定即可。
三、母公司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行政处罚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那子公司和分公司会受影响吗?
1.若其母公司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无论是否授权,分公司均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是不能使用母公司的相关资质,只能使用子公司自己的资质。
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公司法》,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其与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一样。也就是说,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即使子公司是母公司百分之百控股的公司,但从法律上两者是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不能因为母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而导致子公司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母公司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可否授权另一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投标?
可以。
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处罚措施是针对违法供应商本身,是对主体资格的处罚,并不是对产品的处罚。产品,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都可以用来销售。而且财政部门也无权对产品进行处罚。因此,若母公司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他公司可以使用其研发和生产的产品授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此外,如果母公司不对子公司授权,子公司也可以通过购买母公司的产品进行政府采购投标。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产品授权”在公开招标里已经不允许被设为资质了。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四、母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能否参加同一个项目的采购活动?
1.总公司和分公司不能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货物、服务还是工程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释义第一项对“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形”做了如下定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定代表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等……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知总公司为法人,其单位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三者之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设立与变更均需要办理登记。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负责人有可能是总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也有可能是总公司任命的其他人。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即使总公司和分公司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也不能参加同一采购活动。
2.母公司与子公司不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它们可以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人认为法律禁止的是“存在直接控股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但,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没有达到控股程度的情况,如,母公司只是参股,不占控股地位。那这样的子公司可以同母公司一起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达到控股程度,那么母公司与子公司不能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3.母、子公司不能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有人认为,母、子公司具有直接控股关系,没有到控股程度的关系,不能称之为母、子公司。比如,中国工商银行是上市公司,一个小公司买了中国工商银行一万股的股票,它对中国工商银行是“参股”,但不控股,但也不能把中国工商银行称为这家公司的子公司。因此,只要是母、子关系的公司就有控股关系,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肯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应予以禁止。
此外,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也有明确规定,母、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有个相对比较全面的解析,“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投标那些事儿”,具体链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