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到底,这个玩意儿我是不理解的。因为CPA税法的时候这个东西考到的可能性极低,所以老师们也是经常跳过。
税法的规定(节选)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简化的例子
第一年末:
贷款余额=1000元
贷款损失准备=500×1.5%+300×3%+200×30%=76.5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00×1%-0=10
第二年末:
贷款余额=3000元
贷款损失准备=2000×1.5%+600×3%+400×30%=168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3000×1%-10=20
第三年末:
贷款余额=4000元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4000×1%-(1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