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种身份权。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关于股东知情权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和第165条。
第一,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条文规定。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区别。《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和权限。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没有赋予股东复制的权利。如果公司有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查阅;《公司法》第97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仅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不包括会计账簿,并且,没有赋予股东复制的权利。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是不一样的,《公司法》没有赋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但可以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第三,《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仍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
《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是也赋予公司拒绝查阅的的权利。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对于何为“不正当目的”,何为“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以至于公司多数情况下可以依据此规定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公司法》第97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权利,但没有规定公司的回复方式和期限。如果公司不予回复如何救济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53条和《证券法》第16条规定,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能发行债券,而《公司法》仅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债券存根,此是否为法律漏洞,值得商榷。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身份的一种权利,相对于公司而言,股东是弱势群体,但公司合法的权益也要保护。如何保护股东的知情权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