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民》第三第四段:
原文:国以难攻,起一取十,国以易攻,起十亡百。国好力,曰以难攻;国好言,曰以易攻。民易为言,难为用。国法作民之所难,兵用民之所易而以力攻者,起一得十;国法作民之所易,兵用民之所难而以言攻者,出十亡百。
罚重,爵尊;赏轻,刑威。爵尊,上爱民;刑威,民死上。故兴国行罚,则民利;用赏,则上重。法详,则刑繁;法繁,则刑省。民治则乱,乱而治之,又乱。故治之于其治,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乱。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者。
翻译:国家用难以获得的实力去攻打其他国家,用一分力量能取得十分效果;国家用容易得到的空谈去攻打其他国家,用一分力量会损失百倍的力量。国家喜欢实力,这叫用难以得到的东西去攻打别国。国家喜欢空谈,这叫用易于获得的东西去攻打别国。民众喜欢做空谈之事,国家就难以役使他们去从事农耕和作战,国家的法规督促民众作难以做到的事,战争中利用民众这些实力去攻打别国,动用一份力量能获得十倍的收获;国家的法规督促民去做容易做的事,战争中用民众所难具备的东西攻打别国,那么出十分的力量会损失百倍。
刑罚重了,爵位显得尊贵;赏罚少了,刑罚才更威严。爵位尊贵,这是郡主爱护民众;刑罚有威严,民众才能拼死为君主效命。所以强盛的国家使用刑罚,民众就能被君主役使;施用奖赏,那么君主就会受到尊重。法令周详,那么刑罚就会繁多;法令简明,那么刑罚就会减少。民众不服从管治国家就会混乱,混乱了又去治理它,就会更乱。所以治理国家要在社会安定的时候,那么才能治理好。在它混乱的时候去治理,就会更乱。民众的心情本来希望国家安定,他们做的事情却是国家混乱。所以使用刑罚,对民众犯的轻罪施行重的刑罚,那么轻微的犯罪就不会发生,严重的犯罪就不能出现了。这就叫国家安定的时候去治理。使用刑罚,犯重罪的重罚,犯轻罪的轻罚,那么轻微的犯罪不能制止,严重的犯罪就更无法制止了。这就叫在民众乱的时候去治理。所以轻罪重罚,那么刑罚能除掉而事情也能办成,国家就会强大;使用刑罚有重有轻,那么刑罚虽然用了,犯罪的事却仍然发生,国家就会被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