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遇到交通事故,尤其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一般都是一方全责,但是少数情况也存在部分责任。那么,遇到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比例赔偿:
一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是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确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即使确定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于弱者的保护,因为相对于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一方就是弱者。
虽然法律保护作为非机动车一方的弱者,但是也不是无限制的保护。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碰瓷”,如果非机动车一方或者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这种情况机动车一方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想通过“碰瓷”来讹诈对方钱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