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向第三人履行(涉他合同),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系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涉他合同广泛出现在保险业、运输业、金融业等行业中,各国也逐渐通过判例或者法律明确规定承认涉他合同及其相应的效力。
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履行请求权,将第三人利益合同分为不真正利他合同和真正的利他合同。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新增真正的利他合同制度。其特点在于虽然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合同的效力可以拓展到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得履行请求权。
本题中,甲(买方)与乙(卖方)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丙(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乙(债务人)向其履行,丙(第三人)对此知情且未拒绝。因此,丙(第三人)基于甲(债权人)乙(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取得了独立的请求权,即丙(第三人)可以请求乙(债务人)向其履行100吨钢材,如乙(债务人)不交付(不履行),丙(第三人)可以直接追究乙(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当然,乙(债务人)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对甲(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丙(第三人)主张。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真正利他合同中,虽然丙(第三人)取得独立的请求权,但并不会导致合同直接当事人甲和乙的法律关系消灭,如乙交付钢材给丙,则甲有义务向乙给付价款。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