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棋竞赛规则:第23条 提和的裁定

23.1  提议作和必须在自己走棋后提出,而且只能在提和后方可按钟。提和必须轮流进行,任何一方不得连续提和。提和方不得撤回提议。对方口头不同意,或走出轮走的一着棋,则为拒绝和棋。

23.2  双方走棋出现循环反复,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的有关规定,如循环反复局面达三次后仍在延续,即使双方都没有提和,裁判有权判和。

23.3  一方提出“自然限着规则”和棋,裁判经停钟审核属实,即应判和。如不属实,判提出方犯规一次,并在其棋钟上加计5分钟继续对弈,若因此而超时,即判负。

审核回合时,提出方对非提出方“将军”的着数,最多只计10着。

双方均未提出审核时,裁判经审核着数亦可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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