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不少朋友问Cicy
“投保时可以不用完全如实告知
只要熬过两年,保险公司是一定会赔的”
事实是这样吗?
先来看看几个案例
1
唐僧爱吃青菜豆腐~
取经路上这一吃就是好几十年,慢慢地他患了多发性肾结石
但他一直以为那是舍利子啊!起初投保重疾险时,并没有向保险业务员白骨精透露太多,这中间也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措施
导致5年后逐渐演变成肾功能异常(血肌酐超高)
第8年,达到肾功能衰竭终末期,满足重疾险中重大疾病的界定标准
但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拒
唐僧不服,申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他违反了投保时的最大诚信原则
且认为起初的多发性肾结石是引发如今肾衰竭的原因
但法院最终判了唐僧胜,为什么呢?
唐僧在申请理赔时是购买保险后的第8年,保险法有规定“保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也就是所谓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法院判定,无论是否带病投保,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必须理赔
保险公司不服,指责法院鼓励不诚信行为,但二审终审都维持原判。
这么看来,在我国,法院判决还是偏向弱势群体的。那是不是所有的隐瞒行为只要超过2年,就可以顺利得到理赔呢?
2
悟空因长期受唐僧念紧箍咒的折磨而患上轻微脑中风
在保险业务员白骨精的蛊惑下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
2年内不断地吃药接受治疗,但依然不幸的是2年后发展为严重脑中风
此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上诉法院,一审时悟空胜诉
二审时发生了大转变,悟空败诉
法院认为虽然申请理赔的时间已过两年,但在投保之初就存在着既往症
悟空采用恶意隐瞒的形式进行了投保,且在这两年内不断用药物控制病情的发展,这已属于故意违规了!
看看~ 聪明反被聪明误 !
3
八戒当初也被白骨精迷惑了
体重超标、饮食不节制,早已患有脂肪肝
当初在投保时向白骨精打听自己能否隐瞒不告知,白骨精拍着胸脯对八戒说
“放心吧,小哥~病情即使恶化了只要咱能拖过两年肯定能赔!”
然鹅,第6年八戒的脂肪肝演变成肝硬化,申请理赔时败诉
八戒不服,向法院出具了当初与白骨精微信聊天记录,最终法院以“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的责任”为由宣布保险公司理应进行理赔
理赔后保险公司提出起诉,以白骨精利用公司平台之便行使个人欺骗行为
申请理赔金全由白骨精个人支付,最终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起诉
看见没?保险同业们,可不要瞎给客户承诺什么哦~
4
话说沙僧在取经路上又挑担来又赶路,取完经后对站立活动完全是拒绝的
整天葛优瘫地在家里打王者农药,吃鸡,长此以往腰椎间盘突出
某一天也被保险业务员白骨精盯上了,好说歹说,他买了一份终身寿险
但天有不测风云,一年后他因急性心肌梗塞去见佛祖了
家属申请保险公司理赔被拒,拒赔理由是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理赔
沙僧在投保之前的既往症并不属于寿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内容,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也不是由既往症引起的,保险公司理应理赔。
5
上述案例是我们现实中确实存在的,也因为某些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在最终出险时得到了理赔,被某些同业把二年不可抗辩条款过分妖魔化地宣传了,那么我们来看看它的庐山真面目:
(点击可放大)
上面的官方语言翻译过来就是:
1.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
2.投保人若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解除权利是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
3.保险公司自知道投保人有隐瞒行为的,应当在知道之日起30日内行使解除权利,若不行使则该权利消失;超过合同成立2年的,不再具有主动解除权利的权限,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理赔;具体理赔情况应依据具体合同条款而定。
在涉及到具体理赔时,根据过往经验,可以先排除一年期意外险及医疗险(时间上不满足2年不可抗辩),目标锁定在重疾险及寿险中。
重疾险中对疾病的理赔,有一个“首次”的概念,即对于既往症是不理赔的,这就是为什么有责任心的保险经纪人会要求客户尽量详细的提供以往病历资料的原因之一;同时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能理赔,但最终都是需要法院的裁定,若在大病及生死危急关头,打官司可是费时费力的呢!
写在最后
购买保险的初衷就是当不可预知的风险来临时,可以转移我们的财务损失,那么在投保之前请尽量做到如实告知,千万别存侥幸心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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