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就业形势复杂严峻,许多大学生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现实问题。面对就业寒冬,年轻人迫切找工作的心理被一些犯罪集团所利用。
这些犯罪集团以合法正规公司的名义,打着“高薪”、“轻松”的名号对外招聘,很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一不小心就入坑。
本律师团队近期接到好几起相关咨询,当事人及家属往往都非常委屈:“我只是打个工,怎么就犯罪了呢?”
本文通过“打工人犯罪”经典案例,和大家聊聊如何在求职过程中擦亮眼睛,避免进入“毒”公司,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
01 理财产品业务员竟构成犯罪共犯?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7年入职于上海XX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分公司),担任理财产品业务员。在长沙分公司的安排下,李某的工作主要是通过投资推广见面会、发放传单、电话推销等宣传方式吸引客户购买公司的理财产品,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并到期归还本金,同时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看起来非常正规。
李某对理财产品的具体内容不清楚,也不知道公司拿钱去干了什么,但本着勤劳朴实的特性,认真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业绩。在职期间共吸收了几十名客户,吸取资金达1536万元,当年获得的工资及提成共计约17万元。
后长沙分公司资金链断裂,停止还本付息,给近300名投资人造成了约7861万余元损失,李某个人所涉业务未兑付金额为396万元。长沙分公司因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某也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从营业执照可以看出,长沙分公司没有公开募集存款的营业资格,李某在明知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形下,接受上级安排对外宣传,开展吸收资金业务,应视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故意。在与公司的共同犯罪中,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02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法律规定 《刑法》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特征?
01 非法性
所谓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特征。
在我国,能够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主体是依法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开展吸收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机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02 公开性
所谓公开性,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公开宣传的具体途径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网络等途径直接向社会公开宣传,也可以通过发展下线、口口相传等相对隐蔽的方式进行;行为人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的故意,也就是希望通过公开宣传扩大影响,吸收更多存款,也可以是间接的故意,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03 利诱性
所谓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平时我们向银行存款,银行会按照一定利率支付给我们利息,到期向我们还本付息。非法集资活动也具有这种还本付息的特征,只不过其本金和利息并不必然表现为现金,还可能是实物、股权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04 不特定性
所谓不特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俗话说“三人成众”,刑法中的不特定对象是指三人以上的社会公众。
不特定性是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对于集资对象是否特定的判断,既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仅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又要考察其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可控。
04 受过刑事处罚对生活有什么影响?
第一,禁止从事以下17种职业: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可能会影响未来正常就业,目前很多公司都戴有色眼镜看前科人员。
第三,可能会影响子女公务员政审、征兵政审、警校招生政审。
05 律师提醒
第一,互联网企业正成为应聘者就业犯罪的重灾区。
这类企业往往都有一套严密的组织架构、管理机制,且依托网络将整个犯罪活动分解成数个阶段,并进行精心伪装,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往往难以识别。
因此,应聘者需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发现问题应及时抽身并可向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咨询。
第二,学校需重视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
一些刚出校门的大学生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在择业时往往以“只要能尽快上班挣钱”为第一标准,而对从事的工作是否合法,有没有就业陷阱等问题思考的不多。
因此大学应重视学生法治素养的培养,通过设置课程、讲解真实案例等形式帮助学生建立法治意识,提高就业风险警惕性。
第三,警惕招聘程序不严格的企业。
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对招聘要求和具体工作内容的描述都比较模糊,一般不限专业和性别,招聘程序往往极为简单,但薪酬待遇很丰厚。对于这类企业,应提高警惕,通过多方渠道了解企业背景和实际工作情况,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第四,切忌存在侥幸心理。
很多应聘者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法不责众,自己所进行的行为不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往往都付出了极为惨痛的代价。
对于打工人来说,要注意识别公司经营模式是否合法,小心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如果发现公司存在问题或不合法之处,切勿心存侥幸或者贪念小恩小利,否则得到的不仅要悉数奉还,而且还将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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