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关注【廖律说法律】,每天您都会收到您日常所需的法律常识。
廖律师正在推出与买房有关的系列文章,此为本系列第3篇。前两篇分别为:
房价大涨后不想卖想违约捞钱?这规定告诉你,别想了,门儿都没有
房,就是家。
房的方向,就是家的方向。
房,承载了你迎娶白富美、走向人生巅峰的梦想。
直到,
你遇到了坑爹的开发商。
相信绝大多数朋友心中,人生有两件大事,一件是娶妻生子,另一件就是买房。
一套房,动辄几十万,如果一不小心,那可能自己半生的积蓄就会灰飞烟灭。君不见,黑心的开发商,让多少家庭梦想破裂。。。。。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形,那就是开发商将房子卖给买方之后,又瞒着买方,将房子卖给了第三者,还办理了过户登记。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实际履行不能了,也就是花了钱买房,但是却拿不到房子的情形,因为房子已经被卖了并且办了登记了,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了。
难道作为买房人,辛辛苦苦挣的钱,最后因为无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拿到产权证,就没办法收拾这些奸商了吗?
别怕,有廖律师帮你拨云见雾,让法律惩恶扬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不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以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也就是说总计可以拿到大约2倍的已付购房款。
举个栗子:
交了10万的首付购房款到开发商手里买房子,结果开发商把房子偷偷的又卖给了第三人,还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1.退还10万块,并且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占有这10万元首付购房款期间的利息,还有因为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廖律师认为,此处的损失不仅仅应当包括因为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例如缔约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之类的,还包括可得的利益损失,如房子在这段时间升值了,那么升值的部分也应当计算在内。
2.承担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无法取得所有权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的1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立删。
严正声明:如需转载,请务必联系本人取得同意方可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