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一扶的考点分析-你的财产终究是你的财产!

关于“你的财产终究是你的财产”这个话题,可能要从展鸿君前几天看到的一道试题说起,如下:

题干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规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在婚前花费50万购置房屋一套,婚后该房屋增值到100万。对该增值部分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B.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可以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处理

C.夫妻间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权仅承担个人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D.甲在婚前花费50万购置房屋一套,婚后以100万的市场价格出售,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时看到这题给的答案是D项,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为啥D项人家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婚后卖的钱全部归为夫妻财产就对了呢?那与现在的法律规定不是冲突了嘛!即不管房子是谁买的,是不是婚前买的,只要是在婚后卖掉的,房款全为夫妻共同财产。纳尼!这与我所了解的法律知识一样呀。带着这个疑问,小编查找了相应的资料,对这题进行重新解读:

解题思路

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A、D项中房屋均为甲的个人财产,没有体现对方对房屋增值所做的贡献,因此增值部分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B项错误,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本题选A。

解题思路中提到: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

这里就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是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不涉及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行为未对财产的增值做贡献的,那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子,增值部分仍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只有一方的行为对财产的增值部分做出了贡献,或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相应的增值部分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通俗地来讲,就是购房时,只有一方婚前财产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用婚前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

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了。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这就呼应了标题——你的财产终究是你的财产,如果是“掺”了其他人的“成果”,那“掺假”部分就不再是你个人的咯!

其实,在公职考试中,法律题的考查热度一直较高,尤其是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对法律的理解应用能力较为重视,即要保证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搭着顺风车,再给大家看一题容易出错的法律题:


题干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有(    )。

A.依法纳税

B.保卫祖国

C.依法服兵役

D.参加民兵组织

这题相信有一部分人会四个选项全选,认为履行这些义务都是光荣的。于是展鸿君也去网上巴拉巴拉了一下,看看网友们怎么理解这题:


31楼网友的见解相信能让大家明白“光荣义务”和“基本义务”的区别,基本义务带有强制性,光荣义务则没有强制性。


解题思路

《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中规定的只有C、D项属于光荣义务。故本题选CD。

法律题需要根据法条中的规定去答题,题干问的是“光荣义务”,则考生要搜寻“光荣义务”相关的规定,不要用自己的想法去分析其他涉及“义务”的法条。法律中的用词都有一定的道理,人家用“光荣义务”就是要区分“义务”,考生们做题则不能将“义务”与“光荣义务”混同。另外,法条中经常会看到“应当”和“可以”,这两个词在法条中的意味是不一样的,出题者也经常在这两个词之间设置“易错点”,考生需要严格按照法条来解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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