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张某权、张某普强奸案
1.构成。犯罪预备。数罪并罚。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张某权、张某普意欲对单身女性事实抢劫并强奸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现实、直接、紧迫的“着手”状态,但实现已做好的详细的谋划,并在搜寻目标时被巡警抓获,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和强奸罪的犯罪预备,数罪并罚。
2.构成犯罪,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某善携带卡簧刀骗乘,被周某识破,后担心立即实施抢劫会被人发觉而放弃,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因为此时张某普仍能实施抢劫却因为害怕被发觉而自动放弃,构成犯罪中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构成强奸罪的犯罪未遂,比较既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某普欲对刘某实施强奸,但发现刘某是其多年未见的中学校友,怕其报案而放弃,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鉴于刘某的身份,张某普继续实施犯罪的阻碍相对较大,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张某普构成强奸罪(未遂),比较既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构成强奸罪(既遂),之后意图灭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张某普将陈某捆绑并实施奸淫属于以暴力的手段是被害妇女陈某不能反抗,并奸淫了被害妇女,构成强奸罪(既遂)。之后害怕陈某报警而另起杀意,并开始实施掐陷颈部的行为,但因发现陈某痛苦不堪而不忍下手,属于“能达目的而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张某普构成强奸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中止),数罪并罚,但对于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某普担心刘某会报警而决定杀人灭口,具有杀人的故意,并将携带的含致命毒剂瞄准了“刘某”,对“刘某”的生命的危险达到了现实、紧迫的程度,但由于发现认错了人而不得不放弃,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构成犯罪未遂。
张某普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