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车车船税由谁来缴纳
发现购置的二手车有以住欠税怎么办的权威解释
前一段,有朋友想买辆二手车,发现意中的车有欠缴的车船税,就想了解这些税应该由谁来缴纳。我帮助他咨询税务局朋友,税务局的朋友在解释的同时推荐了《中国税务报》登载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周骏专门说明这个问题的文章,比较清楚地回答了我这位朋友的疑问。现择其要提供给有需要了解的朋友。
首先,二手车车船税应该由谁来缴纳?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涉税事项不可避免。那么,当发生车船税纳税义务时,由谁来缴纳税款呢?车船税法第一条规定,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即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税法意义上的纳税义务人。但在实际过程中纳税义务人可以将纳税行为转移给其他人。因为实际征纳中,车船税一般是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并由其代收代缴的,这个买强制保险的人可能是前车主、可能是现车主,也可能是亲戚朋友或租户等。这样,实际承担车船税的人就不一定是法定纳税义务人,而是谁交交强险谁就同时为该车辆缴纳了车船税,成了实际纳税人。就是说前车主、现车主、甚至亲戚朋友或租户都可以是实际车船税缴纳人。而税法只规定谁是义务人,对具体谁来支付税款并不做强制要求,不会通过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最终由何人缴纳税款。实际过程中,二手车辆在合法自愿的情况下发了买卖、变更、登记等,通过自行协商确定写入买卖合同的实际缴纳人为车船税款的付税人。税法这样规定,既保证了国家对车船税的征收,防税款流失,又提高了税收执行效率。
第二,出现的问题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经常遇到已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所有人变更或转移登记的车辆,存在欠缴往年或当年车船税的情况。因此,一些二手车购买者或车辆使用人认为,保险机构不应该代收代缴该车辆应缴纳的全额车船税,税务机关应以现车主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当月为起始,按月计算征收车船税,车辆在转手前发生的欠税,与自己无关,并拒绝缴纳该车辆相应税款。而一些已经通过保险机构依法缴纳车船税的车主或车辆使用人,也因此认为,应该把车辆过户或变更日期以前的税款,按月计算退还给自己,并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办理退税。
第三,对问题的分析
产生这样的争议,原因是错将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理解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车船税法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而有一些当事人认为,计算车船税纳稅额的起始时间,应是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这就是误解。车船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月”,约束的是申报缴纳稅款的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指从发生时间开始,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车船税应纳税额“当月起算"的情形,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清晰的列举:一是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二是已办理退税的被盗被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纳车船税。根据这一规定,购置旧车船、法拍车船,以及夫妻变更车船权属,显然不性属于“当月起算”的情形。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即消费者购实了一辆车,就发生了对这辆车的车船税纳税又务。如果在购车前,该车已缴纳了包括购车当年应纳税额在内的所有车船税款,那么,新车主就不用再缴纳车船税;相反,如果这辆车有欠缴车船税,新车主就要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第四,正确有做法
作者认为,车辆过户前欠的车船税应由谁来承担,本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具体做法是,实际交易前,新车主可以通过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查询交易车辆是否存在欠缴车船税问题,如果存在这一问题,完全可以在交易协议中明确车船税的实际负担方,就不会出现争议。如果确实是在交付后才发现以前有欠缴车船税的情况,新车主就可以与旧车主或中介进行协商。而一般《车辆转让协议》中应有诸如“签订本协议及交接车辆之前,该车所有发生的债权、债务、违章及有关事务均是由甲方(卖主)负责”的表述,同时也会有相应违约金的约定。车主如果发现已购人的二手车存在以前年度欠缴的车船税,可以按照《车辆转让协议》中的规定,向出售方或者中介方追索。目前,二手车多在二手市场的正规管理下开展交易,出现相关问题,车主也可以找市场人员协调解决,或者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样就不会出现争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