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恶意串通在举证方面是比较困难的,不仅要证明主观上具有相互通谋、相互勾结的意思表示,也要证明客观上存在通谋、勾结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主张无效的判例比较少见。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经常在撤销权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上的选择,飘忽不定。撤销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虽然合同无效无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却面临着举证上的困难,反正两种方案各有利弊,主要取决于债权人。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这个“恶意”并非单纯指对特定事实的明知或应知,而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需要指出的是:恶意串通并不一定要获利,只要通过这种形式损害第三人就能够认定恶意串通。再者,如果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属于绝对无效,法院有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是相对无效,只能是合同各方外的第三人来主张。20180103于富华家园
恶意串通vs债的保全之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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