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一下政治学的底层概念应该是什么。
所谓“底层概念”,就是其它的概念,都必须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够定义出来。
现有的理论,都认为,民主和自由是政治学的底层概念。
所以,西方的政治学理论里,政府的职能,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民主,以及自由。
关于自由和民主更深入和具体的内容,有专门的视频进行论述;这里只分析一下,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和民主,需要什么条件。
先说自由。
《人权宣言》里说,“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
问题来了:谁能确定“无害于他人”? 如果是自己,那么,这句话和“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没什么区别。
如果是“他人”,那么,谁是“他人”?
其它的所有人,或者任何人?如果是这样,那么,你什么都不能做,因为没有人可以成为一个人人喜欢的橘子,你做任何事情,都会有人觉得受到了伤害;甚至即使什么都不做,长的丑一些,都会恶心到人,凭什么说“无害”?
让政府来确定?对不起,现在的政治学理论都倾向于认为,政府管的越少越好,尤其是自由这种东西,肯定不能让政府来管控..
关于自由的其它定义,仔细分析,都存在类似的矛盾
所以,西方政治学理论里,自由这个概念是充满矛盾的,充满了“其实自由就是想这么做就怎么做,但为了自圆其说,又不得不引入‘不得损害他人’这个条件”的味道。这就是为什么,在西方,连口罩令是不是应该遵守,都会引起那么大的争论。
从选择的角度看,所谓“自由”,就是可以做出自己想要的选择。
任何人做出一个选择,这个选择肯定符合人性,也就是说,这个选择对自身的生存和利益最大化是有好处的
但是,在一个相互影响的群体里(人类社会就是这样一个群体),每个人的选择,除了会影响自身的利益之外,还会对其它人的利益带来影响。这种影响,有可能为正,也有可能为负。而且影响是正还是负,做出选择的时候甚至有可能是不知道的。
在这样一个群体里,个体的选择能不能成立,就会取决于群体中其它人的反应。比如说,分钱问题,甲当然想一分钱都不给乙,但乙可以告发,让甲一分钱也拿不到。这个选择自然不成立。
但是,当你的选择会对群体中的其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时候,凭什么别人要允许你的选择成立呢?
但是,反过来讲,当连你的存在都会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时候,那你又为什么需要别人的允许才可以做出选择呢?
所以,现有的自由的定义,可以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也可以是你连呼吸都是错的。
当从一个概念可以推导出完全对立的结果的时候,就说明,这个概念的下面,还有更底层的政治学概念需要厘清。
那么,自由之下,更底层的概念会是什么?
每个人做出选择,都是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那么,什么样的选择可以做出,就转换成了什么样的利益是可以去争取;什么样的利益如果争取到了,它就必须是属于你的。而这,就是“正义”的含义。正义,从利益的角度上说,就是正当的利益。
同样,这样的正当利益,必须是每个人都有权力可以去争取的,不可能有一种正当的利益,某些人可以争取,而某些人不可以,如果某种利益只有一部分人,甚至只有少数人可以争取,那么这种利益一定是非正义的。这中间反映出的概念,就是公平。所以,《正义论》说,“公平即正义”。
现在的自由的概念,更多强调的是个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选择。但更重要的其实是,这个选择在自己的可选择集合里。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在古代,就算贵为皇帝,也没有电视可看,得了阑尾炎也只能等死。所以,一个人可选择集合的上限,取决于人类的能力。
但是,一个人的可选择集合里具体有多少可选项,还取决于他的地位-穷人的选择集合里,肯定没有游艇,别墅、私人飞机的。想要自由,就要有自由的能力。这是自由自身不能够带来的东西。
再从字面分析的角度,看一下《人权宣言》的自由定义:只要无害于他人,那么就有权做任何事情,每个人都是如此吗?如果是,那么,这就是一种公平;至于“无害于他人”,结合做的事情是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就可以推导出,做这些事情追求的利益是正义的,虽然正义不仅仅是这一点。
一言以蔽之,自由的前提,是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