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末,社保入税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入门话题,各大新闻媒体争相报道。但对劳动者来说,社保入税带来的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经济的发生促使社会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达到适应社会经济的继续向前发展。而社会制度的变革,必然会淘汰一部分主体,在变革中得以生存下来的,将迎来拨云见日,凤凰重生的新阶段。
社保入税,让大多数企业觉得无法生存。而社保费用是有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单位缴纳,另一部分则由劳动者自己承担。社保入税后,企业叫苦连天 ,给劳动者又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部分劳动者在入职用人单位时,为了多获得一些金钱,会主动与企业沟通,并通过协议约定,企业每个月多给自己发几百块钱,或一千来块钱的“社保补助”,不给自己上社保,自己不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一、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有效
这一类协议在北京地区是属于无效协议。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事后,用人单位依然需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基于无效协议获得的“社保补助”,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用人单位。
目前,在北京之外的地区,也有认定该协议有效的司法案例,理由为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放弃自己等权利,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交社保为由,追究用人单位法律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二、社会保险对劳动者的作用
社会保险包括生育险、工伤险、医疗险、失业险、养老险,其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力时的温饱问题,保障社会的稳定。试想一下,当劳动者遇到重大疾病时,如没有医疗保险(在此不考虑商业险等问题),有几个家庭能承受得住昂贵的医药费。如果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待年老之事,只能寄希望于自己的儿女能善待自己,和自己以前的存款。入子女不孝,自己之前有没有存款,其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所以,社会保险对劳动者而言,是非常有必要缴纳的。
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多与少,决定了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力时所享受的社保待遇的高与低。如劳动者缴纳的养老险较多,待到退休时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对较他人多一些。但现阶段很多用人单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大多数企业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当然,也有一部分企业直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才有权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其 缴纳了社会保险,只是未按照实际应缴额度缴纳,劳动者则无权要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无论是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还是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三、社保入税前后,权力机构对于社保缴纳不合规的企业态度
在社保入税之前,相关机构只会在劳动者去投诉后才会处理,如果劳动者没有去社保局投诉,即使劳动者已经因社保问题将用人单位诉至仲裁委或法院了,社保部分也不会管理的。这并不是社保机构不愿意管,而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司法机构的数据、银行单位的数据,社保机构均不知道,只有在劳动者主动去社保部门投诉时,社保部门依据劳动者提交的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等材料才能判断出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行为。
社保入税以后,税费基数核定权、税费征缴权、社保费用基数核定权、社保费用征缴权,均通归于税务机构,同时银行等金融单位、社保税务等行政单位、劳动仲裁法院等司法单位信息一体化,相关机构无需劳动者投诉,通过系统预警,即可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是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如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系统则会自动生成处罚结果单,责令相关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处罚结果。
综上,个人认为入保入税对劳动者而言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