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子8月9日凌晨发布“**事件阶段性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的公告中描述,“……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辞退,永不录用……”。
很多网友反问为什么不是“开除”,而是“辞退”?似乎觉得处理不够严格。
其实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的共13章107条中,根本没有“开除”二字。
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共9章98条中,也找不到“开除”二字。
“开除”主要是1982年4月10日公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说法(位于第十二条、十三条、二十条、二十二条),该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开除”一词目前主要用于国有企业。
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辞退和开除是一个意思,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专业人士一般称之为“企业单方解除”,具有单方向和强制性。
通俗的说,“企业单方解除”就是不论员工同不同意,企业直接让你滚蛋。这已经是劳动关系中最严厉的处理方式,剩下是如果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如果涉及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曲一肯定给阿里造成了损失,而且是巨大的损失。只是不好量化和衡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