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个14岁男孩因为偷盗被抓获,在民警审讯时,一人有些得意地说:“我知道我还能偷400多天,到16岁我就不偷了!”经调查,两人是惯犯。他们多次偷盗,多次被抓,又多次被释放。看来,他们是尝到了甜头,所以有恃无恐,乃至连最后的一道底线——羞耻心——都被丢弃。
细思极恐。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法律本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却成了知法犯法的挡箭牌,可悲!这两个孩子最后可能还是一放了之,那么,他们真的还会再偷400天吗?400天后他们就不偷了吗?除了偷,他们会不会干出别的违法之事?没有了羞耻心,保护只会沦为犯罪的工具。
很多时候,我们更愿意用宽容去拯救别人,比如雨果《悲惨世界》里的米里埃神父,用善意感化了冉阿让,比如许地山《缀网劳蛛》里的尚洁,用真诚打动了入室盗窃的小偷。可我们也听过农夫与蛇的故事,我们常常矛盾,究竟何所适从?
对于教育而言,我觉得还是看对象,即孔子的因材施教。我曾经深信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对学生,我总是怀着最大的善意,选择相信他们。直到有一天,听一个同事说,她在路上听到一个男生得意地大声吹嘘:“我讲什么他/她(他的老师)都信,真傻。”我感到悲哀。被信任不是很美好的事吗?当一个人欺骗了别人,不但毫无愧疚,反而对同学吹嘘,他还有一点羞耻心吗?如果他身边的朋友能指出他的问题,他或许还有救。如果没有,而是随声附和,甚至佩服之至,那他们都没救了。所以环境相当重要。
但是法律是没有办法因材施法的,它只能权衡利弊,采取最恰当的做法。所以有些事是没有万全之法的,这是事实,无奈。很多人说,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刑责年龄降低,这也许是个办法吧,但我总觉得也是治标不治本。比如,把16岁改成14岁,这起案件中的两个男孩今天就该承担刑事责任了。那又怎样?没有了羞耻心的人,会因为要坐牢便乖乖遵纪守法吗?也可能是另一种情况——两年前这两个孩子就被抓获,他们还是会说:“我知道我还能偷400多天,到14岁我就不偷了!”
那么根源还是在教育。但是教育只会使更多的人向善,使社会变得更好,却不可能消灭罪恶。孟子说人性本善,荀子说人性本恶。我觉得人性本来怎样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无论性本善还是性本恶,后天的教育都可以使人变得更好。这教育包括有形的家庭和学校教育,也包括无形的人与事的点滴影响。
希望那两个孩子懂得感念国家与社会对他们的宽恕,懂得愧疚和羞耻,可以在这件事后改过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