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位做企业的朋友问我,是不是企业少缴税款超过3年不被税务机关查出来就可以不用缴了呀?我回答说,某些情况下是,某些情况下不是,超过3年能不能追征,主要看企业少缴税款的原因以及少缴税款的数额。
下面我就来详细说说税款追征期的几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款追征期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超过3年未发现不再追征。
第二种: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超过3年未发现不再追征;有特殊情况的(指因前述原因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多个税种有少缴税款的,合并计算),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超过5年未发现不再追征。
第三种: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没有期限,可以无限期追征。
上述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上述追征期限在实际应用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上述少缴税款是指未被税务机关发现、也未申报的少缴税款,不包括已向税务机关申报,但由于资金困难暂未缴纳的欠税,欠税没有追征期限,无限期追征。
二是纳税人自查补报税款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追征期限是法律对税务机关主动行使税款征收权力的限制,并不是对纳税人税收债务的豁免。这有点类似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但实体债权并未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纳税人少缴税款,实质就是对国家的一种负债,超过追征期限,纳税人自愿补缴的,税务机关可以征收。
三是上述关于少缴税款的分类,从逻辑上讲并不周延,实务中,少缴税款的原因比较复杂,有些少缴税款,并不能归属于以上三类之中。事实上,第一、二种情形,实务中并不多见,而第三种情形,目前税务机关检查的案件中,受各种因素影响,真正明确定性为偷税、抗税、骗税的案件也不多。此时,税款追征期如何确定?目前,实务中大部分税务机关,只要没有明确定性为偷税、抗税和骗税,追征期限一般都参照第二种情形执行,即3年或5年。这也是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一般只检查前3年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