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和强国的基础,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为了帮助大家更全面、准确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我们将带您深入了解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内容及实施细则
享受主体
该政策面向的是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一界定明确了政策的受益范围,确保了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享受内容
根据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若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则对超出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这一政策设计,有效降低了软件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了其市场竞争力。
享受时间与条件
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持续有效,为软件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政策预期。同时,享受该政策的企业需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确保了政策享受对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申报时点与方式
企业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办理流程便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提交申请,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办事效率。
办理材料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政策案例
A公司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条件,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销售其他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230万元,税额29.9万元,其中专用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为13.9万元,其余16万元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上述进项税额当月已经全部勾选抵扣。
A公司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额:16x300/(300+100)=12(万元);
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2+13.9=25.9(万元);
即征即退项目应退增税:300x13%-25.9-300x3%=39-25.9-9=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