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游戏与法研究中心」的第77篇原创。
提供、出售游戏外挂这种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在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老师在一次讲座中指出,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谈某案是一个重要的案件。谈某曾经研发出了两个外挂,向游戏玩家进行宣传、提供下载并配以有偿点卡服务。
这种外挂软件的运行,会明显改变游戏开发者预先设定的游戏规则,比如射击游戏中的“自动爆头”,“穿墙透视”等功能,令游戏外挂的使用者以绝对的作弊优势碾压未使用外挂的玩家,影响游戏健康的运营环境,缩短游戏本身的生命周期,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玩家的合法权利。
在罗翔老师提到的谈某案中,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网络游戏权利人的作品的修改权。此外,刑法中还有一个罪名,叫做“非法经营罪”。对于互联网上的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法院最终认为,谈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出版行为,扰乱了网络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和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这种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只要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就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罗翔老师还指出,网络游戏的外挂行为,到底是侵犯了作品的修改权还是复制发行权,可能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2020年11月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2020)冀0491刑初54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代某在网络平台出售CSGO游戏外挂程序卡密,通过网络平台出售CSGO游戏外挂程序卡密,并通过网络云盘等形式向卡密买家提供CSGO游戏外挂程序。
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出售游戏外挂程序卡密1281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三缓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总之,研发、出售游戏外挂是构成犯罪的,这种行为对于游戏产业的发展也存在一定扰乱、破坏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