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在王、赵二人看押朱某期间,朱某告诉二人自己与张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请求放走,并主动承诺放人后给予二人好处费6万元。二人知情后,表示可以放任,但要求朱某一定要兑现承诺。下午,二人将朱某放走。
18日下午,朱某放回家7天后,仍未联系王赵二人。王某找赵某商量。赵某说算了我不管了。王某遂单独给朱某打电话,说我把你放了,你答应给我们的钱还不兑现吗,如果不汇钱的话,你就自己看着办,我们能绑你一次,就能绑你第二次。
上述事实: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以绑架他人进行威胁、要挟,强迫朱某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只参与之前的非法拘禁,对之后的敲诈勒索行为没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