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罗翔老师讲法律的视频火了。
众家长欣慰地看到,孩子居然沉迷学习了!
由此还诞生了一个新的IP:法外狂徒张三。
(罗老师经常用张三举例子)
果然,不以考试为目的的学习,反而能让小伙伴们沉迷。
在前几集,罗翔老师总结了一句话: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舟行我稍微解释一下:假设小张把小李踹下了粪坑,导致小李被活生生溺死在粪坑里。
你说,小张要不要被警察带走?肯定要。
因为故意杀人,是入罪的基础。
可是我们再了解一下这背后的隐情,才知道原来是小李企图强奸小张,小张先假装同意,然后趁小李脱裤子的时候,飞起一脚就把他踹进了粪坑里。
出于自我保护杀了人,小张要不要被判刑?答案是肯定不要,因为伦理,是出罪的依据。
换成在座的各位,可能不仅要踹他下粪坑,还要拿砖头往下拍呢。
罗翔老师的这个理论,让我遥想到了千年前,宋朝的苏东坡。
苏东坡曾经处理过两个经典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
苏东坡刚到杭州就职时,有人告状说别人欠了他两万块钱未还。
欠钱不还,违背了法理,肯定要入罪,于是苏东坡把那个欠钱的人叫来了官府。
可欠了钱的人却说:“我家凭制作扇子生存,恰巧父亲去世,并且从春天开始,天天连着下雨,天气十分寒冷,做好的扇子又卖不出去,并不是故意欠钱的。”
亲人去世要安葬,生意又惨淡,欠钱也是没办法的事情,苏东坡认为这个案子,有出罪的依据。
那时候苏东坡仔细看了他很久,对他说:“暂且把你做的扇子拿过来,我来帮你开市卖。”
过了一会儿,扇子送到了,苏东坡拿了二十把空白的夹娟扇面,用公文用笔书写草书并画枯木竹石,一会儿就完成了。
苏轼把扇子交给那个人说:“快去外面卖了扇子还钱。”
那个人抱着扇子感动得不行,眼泪狂飙,且他刚走出府门,就看到乌压压的一片人要争着用一千钱来购买扇子。
扇子被一抢而空,没买到的人还捶胸顿足,后悔来晚了。
第二个案例:
还是在杭州,有一天手下来报,说有个进京赶考的书生犯了冒名欺诈罪,他两件行李上所贴签条,均是“交京都竹竿巷苏侍郎子由”,落款均为“苏轼”。
好家伙,胆子忒大了,直接冒名成杭州太守,文坛领袖苏东坡了。这相当于冒名成杭州市长兼全国作协主席啊。
赶紧抓过来,苏大人要立即审理此案!
人很快抓住了,苏轼质问道:“这两件沉甸甸的行李,装的究竟是什么要紧东西?”
闻此,面红耳赤的书生赶忙如实禀报:“学生羞愧,对不起大人!学生进京赶考,盘缠没有着落,亲友就送给学生两百匹绸子,好到京城兑换现钱。想到这绸子过关都要纳税,恐到了京城所剩无几,学生就打起了歪主意:大人名闻天下,无人不知,贴上这张签条就可蒙混过关,得到免税便利;万一获咎,想必大人也会大人有大量。恳请大人恕罪!”
追求功名,人之常理。赋税太高,社会问题。Skr Skr
有了出罪的依据,苏轼便没有继续追究,甚至亲笔书写好两张新签条和一封给苏辙的短信后,他还打趣对方道:“你只管放心赴京赶考,保准不会再有税吏找你麻烦了。就算他们胆子大,手段狠,把你捉到皇上面前,你也会平安无事的。”
听罢这话,既惊讶又感动的书生,顿时热泪盈眶。
从以上的两个案件来看,苏轼很好地平衡了法益和伦理的关系。
法律虽然不是伦理道德的补充,但是法律脱胎于道德。且伦理道德“法律化”也在现代法制建设中不断推进。如“见义勇为法”。
可是,有很多时候,古今中外的断案者们或许过于“冷酷”了,忽略了法益和伦理的关系。因此判案结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导致冤假错案。
而苏轼,显然不是一个冷酷的人。
身处封建时代,竟能贯通法制时代的理念,苏东坡值得我们所有人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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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川异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