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30 上海经信委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电子信息产业创新转型,进一步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精神,现就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且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二)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项目指南范围内;
(三)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需实现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项目实施周期在两年内(2017.4.1-2019.3.31);
二、支持标准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
1、产业发展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优化环境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领域
1、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一般项目: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四、申报渠道
各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信息制造业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的申报并进行推荐。
五、申报方式
(一)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线下受理同时进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内容与线下受理材料内容必须一致,如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将不予受理或视为初审不通过。
(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http://czkj.shic.gov.cn)进行在线注册,注册后在线填写《2017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书》,并上传其他申报材料。网上申报的受理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10时至2017年2月24日16时。2017年2月24日16时起系统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三)线下受理:项目的申报单位需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所在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信息制造业主管部门,受理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至2月28日10:00-16:00。
(四)区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线下受理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可否提供配套资金的意见(可提供配套资金的将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初审合格的书面申报材料由各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信息制造业主管部门于3月9日至3月10日10:00-16:00统一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电子信息产业处(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701、708室)。
六、申报材料
(一)《2017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六)2016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A)类或(B)类证书复印件;
(八)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如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据等);
(九)科研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需有法人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名);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书面申报材料请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七、评审方式
(一)项目评审采取网上专家评审方式,同时根据网上评审意见组织部分项目进行会议评审
(二)被通知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评审
(三)评审后,通过评审的候选项目信息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期满后安排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