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男)和陈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之后,因性格、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吵架,最终两人决定离婚,但对财产如何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双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陈某指出,秦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做投资等的大部分钱都是向自己借的,为此双方还订立了借款协议。陈某提出,法院应依据借款协议判令秦某将协议约定的借款都如数归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协议订立的时间是婚姻存续期间。(2)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3)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本案中,秦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订立借款协议,并将借款实际用于投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的具体约定如数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