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升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过程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从材料中也可以看出,行政调解、和解对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意义: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占到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这说明,采用和解、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是切实可行的。通过和解、调解不仅可以提高化解行政争议的效率,节约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的时间,减少诉累,也能极大的节约诉讼资源。事实证明,通过和解、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纠纷、行政矛盾是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
但也有人担忧在行政和解、调解中,行政相对人是否完全出于自愿,是否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冲突,是否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作用不相符。这就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来看待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和解和调解的制度规定,完善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要加大行政和解和行政调解中,行政相对人自愿性、和解和调解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坚决打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 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