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李X华(系死者丈夫),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

身份证号:4XXXXXXX3510。

申请人:李X涛(系死者长子),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

身份证号:41XXXXX3537。

申请人:李X层(系死者长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

身份证号:41XXXXX3540。

申请人:李X兰(系死者次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

身份证号:41XXXXXX3542。

申请人:李二涛(系死者次子),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

身份证号:41XXXXXX3518。

被申请人:耿X锋,男,汉族,生于X年09月02日,户籍所在地:X省X县堂街镇李世和庄西村1号,系豫DXX28L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身份证号:41XXXXX551

复核请求:

责令原办案单位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受害人王X仙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一案重新调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1XXX7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遗漏了被申请人耿X锋驾车违法逆向行驶的重要事实,并最终导致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明显不公

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1XXXX17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177号事故认定书)只认定了被申请人耿X锋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但遗漏了其驾车逆向行驶的严重违法事实。

根据177号事故认定书记载,本案事发现场位于X县柏堂线长桥镇花里赵村路口处路段,该处路段为东西走向。事发当日,被申请人耿X锋驾驶豫D1XXX8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路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故被申请人耿X锋应驾车靠道路右侧行驶。本案事发于2021年07月21日04时50分许,从现场照片看,事故车辆豫D1XXX8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案发现场位于道路左侧,车头朝太阳升起的方向,车辆后方路面有明显且较长的刹车痕迹,故可以断定事发时该车系越过道路中心线靠道路左侧逆向行驶,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最终与受害人王X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177号事故认定书遗漏上述重要事实,对被申请人耿X锋驾车逆向行驶的严重违法事实未予认定并给予否定评价,未将该事实作为认定被申请人耿X锋交通事故责任的评判依据,导致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明显不公。


二、177号事故认定书只认定了被申请人“耿X锋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但未认定其超速行驶的违法事实

根据受害人家属现场测量,事故车辆路面刹车痕迹长达二十余米,故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在70KM/时以上。事发路段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事故车辆超速行驶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但177号事故认定书对该事实未予认定和评价,亦显属违法。

三、17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耿X锋和受害人王X仙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明显不公,应认定被申请人耿X锋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王X仙负事故次要责任

如前所述,被申请人耿X锋在本次事故中,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其交通违法情形远多于受害人王X仙,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双方或者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小的承担次要责任”之规定,应认定被申请人耿X锋负事故主要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耿X锋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特此提出复核申请,请上级部门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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