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股意味着同股不同权。其核心在于将股东的现金流权利与投票权利分离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股东的十一项职权,皆是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事项,没有规定股东分红(“分配利润”)的权利。公司法在如下两个条款规定了股东分红事项: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此外,《公司法》主要对分配利润前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进行了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强制要求规定利润分配方法,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法由章程规定。不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股东(大)会行使职权,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从利润分配的角度而言,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思路是不一样的。
从有限公司的角度而言,由于其人合性,董事会的成员很大程度上是会和股东的成员相对应的,或者至少是获得股东的认可和信任的。因此,连具体的分配方案都不需要在章程中强制规定,而是可以留着由届时股东和董事们商量着办。但是,股份公司就不一样了。由于股份公司的中小股东基本上是不会参与公司治理的,因此需要在章程中将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予以规定。如果届时董事会不按照利润分配条件去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则股东可以追究董事的责任。
然后,虽然逻辑上设想得很好,但是实际的执行效果却是很差,尤其是股份公司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般情况下,股份公司要么是上市公司,要么是冲着上市公司去的),有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强制分配利润是可以由章程自己去规定的。而制订章程的大股东以及大股东确定的董监高当然会为了其个人最大的利益去写章程,所以通常情况下都不是强制分红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引入AB股,首先,中小股东投票的权利被限制了。由于上市公司很多情况下也不会去分红,导致中小股东享受红利的权利也会有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因此,中小股东唯一的出路就是炒股票。尤其是国内市盈率那么高的情况下,引入AB股实际上只是把股市这个赌场的盘子又做大了一些,重新开了一张有新玩法的赌桌罢了。
在《为什么中国实施AB股要谨慎》这篇文章中,张巍教授提出了四个原因:
首先,双重股权结构加剧了代理人成本,这在传统行业中尤其如此。新兴行业有可能会有例外,但是这个结论目前尚不清晰。
其次,IPO之时设置的双重股权结构与嗣后通过股权重组再造的双重股权结构对公众投资人的意义不一样。如果要设AB股,也必要是在IPO的时候就已经说明清楚了。
再次,美国之所以允许事前设置双重股权结构,是基于对市场自发调整不同表决权股票的定价的信任,也就是基于对资本市场效率的信任。而中国作为一个散户充斥的市场,即使对于事前设置双重股权结构也要更加谨慎,因为这样的市场可能无法对表决权不同的股票作出合适的定价。
对于张教授这个观点,目前似乎是多虑了。中国的散户们何时对股票中所蕴涵的投票权有过关心啊。不妨看看各个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散户们的投票只是能统计投票结果带来一点麻烦,实际上什么用都没有。
最后,AB股还将可能导致控制权人得到真金白银,其他股东则为控制人作嫁衣裳。
另外,张教授还表达了一个担心,就是中国的股市“壳”的价值太大。AB股一方面巩固了控制权,但是何尝又不是增加了控制壳带来的好处。在壳这种“租”如此贵的时候,引入AB股则应当更加慎之又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