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02年4月,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口头用工协议,原告从2002年4月起,在被告所属的辽阳县八会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八会信用社)任储蓄员工作,每月工资7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年7月23日,被告以口头形式通知辞退原告,辞退原告时,未向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于2009年8月停发了原告的工资。
原告请求依法被告与原告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被告补发原告10年的工资440471.18元.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因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工资至2019年1月,故恢复期间的工资应从2009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参照辽阳市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数额计算共计440471.18元。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与Z某某应自2009年7月24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期间原告的工资440471.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与Z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教授说法:
辞退一个员工比离婚还难。本案涉及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和单位在一定条件下的单方解除权,但在不符合单方解除的情况下,只能协商一致解除,否则,劳动者就是一辈子都是你的人。
本案还涉及到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如果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可以不续聘。但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备注:本案是(2019)辽10民终1274号判决书改编,需要判决原文请扫本文最后二维码,与客服老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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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特性与最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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