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恶意模仿,上海商标律师解析企业名称简称保护边界

从“UCM”不正当竞争案看上海商标律师如何为企业筑牢知识产权防火墙

关键词: 上海商标律师、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企业名称简称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商标侵权诉讼、商业标识混淆、关联方侵权

引言

在商业合作中,由亲密伙伴演变为竞争对手的情形屡见不鲜,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更为复杂和激烈。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则二审改判判决,为这类涉及特殊在先合作渊源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作为一位专注知识产权领域近二十年的上海商标律师,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认为,本案((2025)苏05民终5271号)的核心价值在于,它超越了传统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框架,深刻阐释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在规制恶意模仿、维护商业道德方面的兜底功能。本文将结合本案,从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的实务视角,深入剖析企业名称简称的保护要件、关联方侵权认定的特殊规则,以及企业应如何构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

一、 案情回溯:从合作到决裂,商业标识的“模仿”与“混淆”

本案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上诉人优思康有限公司(Uscom Limited)是一家在澳大利亚上市、专注于心输出量测量仪等专业医疗设备的公司。被上诉人苏州晟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东军,曾是优思康公司的股东,其关联公司上海圣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玄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曾先后作为优思康公司的经销商。合作期间,双方曾明确约定需尊重对方知识产权。

然而,在合作关系终止后,孙东军成立了晟智公司,推广与优思康公司相似的产品,并在其产品型号、宣传材料、官方网站及展会上突出使用“UCM”标识,同时在其设备操作界面使用了与优思康产品高度相似的蓝色波形基底、红色描记轨迹的波形图。

一审法院未能支持优思康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苏州中院在二审中全面改判,认定晟智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逆转背后,体现了二审法院对法律原则的深刻理解和在复杂事实中的精准适用,这也正是企业在面临类似纠纷时,亟需上海商标侵权诉讼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支持的关键所在。

二、 法律焦点深度解析:一名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的视角

(一)企业名称简称的司法保护:“UCM”为何能获得法律庇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混淆行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便是“UCM”这一非正式简称是否受法律保护。

作为上海商标律师,我们在为客户提供企业名称保护咨询时,通常会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论证,而本案判决完美契合了这一思路:

1. 显著识别性:“UCM”是否已与优思康公司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

法院查明,“UCM”是优思康公司在澳交所的股票代码。自2003年起,优思康公司在年报、官网、微信公众号、宣传展板等长期、持续地以“ASX:UCM”等形式使用该标识。更重要的是,多家第三方媒体在报道时,也习惯使用“Uscom(ASX: UCM)”的表述。这种由权利人多渠道主动使用,加之市场第三方广泛认可并使用的互动过程,共同促使“UCM”从一个单纯的股票代码,演变为在相关公众中能够指代优思康公司的识别符号。这提示我们,上海商标律师在为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体系时,应建议企业有意识地对希望保护的简称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宣传和使用,并注意收集第三方使用的证据,以固化其识别功能。

2. “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相关公众≠普通公众

晟智公司可能抗辩称“UCM”在普通公众中知名度有限。但法院明确指出,对于心输出量测量仪这类专业医疗设备,“相关公众”特指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行业从业者。只要在该特定领域内具有知名度,即可满足“有一定影响”的要件。这一认定体现了司法实践的专业性和精准性。对于上海医疗器械行业的企业而言,这一裁判观点至关重要。它意味着,企业无需追求大众知名度,只需在其专业领域内深耕,建立起良好的商誉和识别度,其商业标识就能获得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聘请一位熟悉特定行业的上海知识产权律师,能够帮助企业准确评估其标识的影响力并制定针对性保护策略。

(二)波形颜色组合的突围:反法原则条款的灵活适用

本案另一个亮点在于对波形图颜色组合的保护。该图案并非附着于商品本身的“装潢”,而是设备运行界面上的视觉效果,且具有较强的功能性(反映多普勒血流信号)。因此,难以直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范畴。

然而,苏州中院巧妙地援引了该法第二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一兜底条款。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可辨:

1. 独特性与识别性: 尽管功能性较强,但该色彩搭配与构图布局经过优思康公司的长期使用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了一定的识别性和关联性。

2. 主观恶意是关键: 鉴于晟智公司与优思康公司特殊的历史渊源,晟智公司对优思康公司的商业标识具有充分的认知,其模仿行为并非偶然,而是带有明显的“搭便车”、攫取他人商业成果的主观故意。

这种“主观恶意+客观混淆可能性”的分析框架,使得本可能逃脱传统侵权类型规制的行为得到了有效制裁。这充分说明,在面对新型、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时,一位经验丰富的上海商标律师,不能仅仅拘泥于具体法条的字面含义,更要善于运用法律原则和兜底条款,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

(三)共同侵权的认定:公司面纱不易刺破

虽然二审法院支持了优思康公司对晟智公司的诉请,但驳回了其要求圣为公司、玄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尽管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一,且在人员、管理上存在关联,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家公司就本案被诉的特定侵权行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和分工协作。

这一点对企业法和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风险防控具有重要启示。作为上海商标律师,我们必须向客户明确: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是基本原则。即便存在关联公司,要追究其共同侵权责任,必须提供扎实的证据证明它们之间存在协同侵权的合意和行为。在诉讼策略上,上海商标律师需要指导客户在诉前进行充分的证据调查,例如通过工商查档、资金流水分析、人员任职交叉证据等,努力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刺破公司面纱。

三、 企业实务启示:咨询上海商标律师,构建知识产权护城河

本案对企业,尤其是存在合作、投资、经销等复杂关系的企业,敲响了警钟。结合笔者陈军律师多年的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1. 合作之初,协议先行: 在任何商业合作(如经销、合资、技术合作)协议中,必须设立明确、详尽的知识产权条款。不仅要约定合作期间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权限,更要设定“后合同义务”,即合作终止后,各方尤其是被许可方,负有不得模仿、贬损、混淆对方商业标识的义务,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这是上海合同与知识产权律师为企业设置的第一道防线。

2. 标识管理,体系化运营: 企业应有意识地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商业标识体系。对于主商标、字号、简称、域名、产品装潢、特有包装等,要进行系统化的注册、使用和维护。特别是对于希望通过使用获得保护的未注册标识,如本案中的“UCM”,更要注重使用证据的留存,包括广告合同、发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参展记录等。一位专业的上海商标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建立这套证据留存体系。

3. 监控市场,及时维权: 企业,特别是行业内的领先企业,应建立市场监控机制,密切关注竞争对手,尤其是由前员工、前合作伙伴设立的公司的市场行为。一旦发现疑似侵权或混淆行为,应第一时间咨询上海知识产权律师,进行证据保全(如公证购买、网页截屏公证等),并评估采取法律行动的必要性与时机。本案中,优思康公司积极维权,最终通过二审扭转局面,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4. 尊重知识产权,诚信经营: 本案的终极启示在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任何试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即便能一时得利,也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市场的唾弃。诚信经营,通过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来赢得市场,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正道。

结语

苏州中院的这份判决,不仅是个案的正义彰显,更是对商业伦理和竞争秩序的有力维护。它清晰地划定了即使在知识产权法定保护形式存在模糊地带时,诚实信用原则依然是不可逾越的商业底线。对于企业而言,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其最核心的竞争力之一。提前布局,防患于未然,远比事后救济更为经济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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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陈军,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方向硕士毕业,专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近二十年,具备律师与专利代理双资质。陈军律师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最高检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还兼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实践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导师等职。先后荣获律新社“2025年度风云榜: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20佳”“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品牌之星’律师”等荣誉,并入选IPR Daily “2025年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8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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