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经济行为都要双赢,甚至多赢,否则,这种经济行为就很难存续下去。首付贷在中国房地产行业能够大行其道,其实就是一个多赢的结果导致。
对于购房者来说,只要他的经济能力许可,银行流水能够覆盖首付贷月还款和按揭贷款月还款,并还有部分结余用于生活开支,那么,在房地产市场上行时期,他就有足够的动机去进行首付贷。因为,在持有房子三年或者五年后,翻倍的房价足以让他投入成倍的产出。
比如,一个一千万的房子,首付三百万(自有资金100万,首付贷200万)、按揭7百万,按照年化6%的利息(首付贷可能更高),他每年的利息支出60万左右。如果持有三年后翻倍并转手,那么他的盈利粗略算就是2000万-700万(按揭款)-100万(自有资金)-200万(首付贷)-180万(利息支出)=820万,也就是说,三年后他100万的资金整整翻了9.2倍,这就是资金杠杆的作用(在这次购房中,他用了9倍杠杆,资产负债率900%)。
而对于中介机构来说,他卖一套1000万的房子,按照千分之四来算,他的收益为4万,一个月卖两套这样的房子,收入就8万元。因此,对于中介机构来说,他卖房子卖得越多,他的收入也就越多,而卖房子影响最大的就是购买者的资金问题,特别是首付款的资金的问题。如果能够想个办法把购房者的首付的资金解决,何愁卖不出去房子呢?因此,中介机构也有动力去引进或者推荐首付贷款机构。
对于银行来说,首付贷(一般以消费贷和经营贷形式出现)有房地产公司贴息和做担保,甚至银行提供首付贷的钱,都是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他只是提供了一个金融牌照赚了钱又没有任何风险,他有什么好担心的呢?
首付贷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就更加有动力了。房地产公司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时,是要想办法把房子卖出去的,这样资金才能够高速周转起来(至于为什么要高速周转起来,这就是房地产公司赚钱的秘密,后面我会谈到),否则,房子在手里就是一个烫手山芋。现在好了,有机构提供提供首付贷款,购房者的首付款资金解决了,不仅购房者开心了,开发商也开心了。
如果要是没有外部资金提供首付贷款,在很多的房地产公司,他会自己提供首付贷款给购房者,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的法务或者法律顾问单位经常会投否决票,因为:
一、如果购房者的资金出现问题,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首付贷款基本打水漂,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果;
二、如果银行知道房地产公司提供首付贷款,有可能会停止按揭贷款的发放,但是,在很多情况下,银行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有到购房者还不起按揭贷款的时候,银行才会以骗取贷款为由主张银行的权益;
三、房地产公司这种首付贷款行为有可能涉嫌非法放贷罪。
但是,在经营指标的压力下(比如销售、回款等经营指标,而这种经营指标往往是不食人间烟火的董事会或者总裁下达的),往往会置律师的风险警告于不顾,毅然决然行走在法律的刀锋之上。
综上,首付贷在多方共赢的促进下,态势在近几年是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