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你的刑法分则永远很乱!

写本篇文章是因为很多人的提问。大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太侧重学刑法总则的内容而忽视了分则的重要性。其实,分则在司考中的分值大于总则。

重视总则的原因是市场上的刑法课程都侧重总则,导致对刑法分则的学习一片混乱。这反映出现在理论研究的缺陷:理论学完后根本用不起来。

这背后的原因是法律条文接触太少了,这是法律从业者的大忌。办理实务案件的时候,一切证据是否被采用,裁判依据都是法律条文。在刑法中最能体现的就是分则具体罪名的条文和司法解释。但司考中很少有时间慢慢梳理条文,所以很多人越学越迷茫。

不用担心,这正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同样,我喜欢用最简单粗暴的方式:

框架性思维。

我学习刑法分则的思维框架:

1.研究行为本身

2.这个行为侵害的什么法益

3.这个行为的主体是谁

4.这个行为背后的主观状态

这样罗列可能比较抽象,下文会举几个例子帮助理解。总体思路就是:从行为扩散开。

细心的同学会发现,分则的所有罪名都是特定的行为。

就拿间谍罪举例。

1.研究间谍罪行为本身。

其实就是间谍行为,那自然就会想到什么是间谍行为,查了下讲义或者之前记住了(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有这个过程很重要,“水到渠成”的感觉。很多人在学罪名的时候就是很痛苦,为啥我要记这些行为方式?因为你都不知道什么是间谍行为,怎么甄别什么行为能定性为间谍行为?

当然,有很多罪名是非常简单的,比如放火罪,就是放火行为嘛,这种没有太多需要定性的东西自然没什么需要反复讨论的。

所以,研究行为本身,自然能从接触的罪名本身出发,形成一条知识梳理的线。

2.间谍罪侵害了什么法益?

刑法的结构很清晰,分则就是根据不同的法益划分的章节。间谍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安全”,这没有争议,也很好理解。

为什么要考虑侵害了什么法益呢?这在间谍罪中并不太明显,当然,比如像问间谍罪是否要剥夺政治权利?之类的问题,还是有一定作用的。因为我们知道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要剥夺政治权利的。

再拿“放火罪”来说,放火行为本身可能比较通俗,放火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我们也知道。

但问题来了:什么程度才算危害公共安全?这样的思路也是水到渠成的。

再回头看,假如一个人点了一根火柴烧起来了,能叫放火罪吗?肯定不构成,因为这个罪要求侵害到“公共安全”。

所以,考虑法益能使我们更有效的甄别行为的界限。

3.间谍罪的主体是谁?

从常理想下也知道,好像间谍谁都可以当。那就是一般主体。这个“常理”也很重要,因为这就是我们多年来的生活经验啊。而且法律的目的是尽可能维护公平正义,很多跟自己的“常理”是一致的,这是基本的是非感。

同样,“主体是什么”的问题在间谍罪可能不明显,那就意味着在这里没什么考点啊。

如果问“叛逃罪”呢?同样,通过讲义或之前接触掌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于是,就自然而然的又会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是啥?那这个就是需要查找资料然后记忆的地方。还是那句话:如果你这个点不知道,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你对对象的身份怎么认定?

所以,哪些东西要好好记忆一下,哪些东西可以经过简单推算就能知道的就一目了然了。是不是很棒!

4.间谍行为背后的主观状态?

根据它的行为来看,本身肯定是故意。也许你就不往下想了,但如果你看书或听课你会发现有个考点是“如果不知道是间谍组织呢?”

那常理自然就能反馈出来,不知道是间谍组织那肯定不构成本罪啊?不然岂不是乱套了,随便定性了。

所以,如果你有框架性的思维,就把这几点去实战一下,找任意的罪名用这种逻辑分析一下,收获一定很大。

这里我再举一个例子:交通肇事罪。

1.研究交通肇事罪的行为。

在公共交通范围内的违章行为,并造成后果。自然想到什么什么属于公共交通范围?什么属于违章?造成什么结果?违章行为常识就可以判断,所以不用强行记忆。而结果呢,肯定要找资料了(可能就是考点了):

a一般违章,3重伤或者1死

b特殊违章(比如酒驾啊,报废车啊之类),只需要1重伤即可

那“公共交通范围”的理解呢?正好我们可以跟“重大安全事故罪”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中”联系起来。那厂区里的路自然就不是“公交范围”了。

2.交通肇事行为侵害的法益。

公共安全,哪个章节就是那个法益。似乎没什么特别的感觉。

3.交通肇事行为主体是谁?

一般主体,似乎谁都能肇事……

4.交通肇事行为背后的主观状态。

谁开车天生想出事?那就是过失了。我们说,过失犯罪不会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交通肇事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共犯”的情况,这里就不细说了,也是查资料可以找到的(所以司考也爱考嘛。)

有些点之所以不会就是因为分则的具体内容积累少了。但分则内容何其多?我们通过框架性思维去带入知识点,一切都会找到“水到渠成”的感觉。

有人会说,那我不如把每个罪名都按照总则的犯罪构成理论去想一遍?这样固然好,但太刻意了。既然分则罪名已经提供给我们“行为”了,何不顺水推舟去想呢?

很多人抱怨说司考我投入xx时间却还是没用。也许就是你在司考学习中缺少这种“思考”。

PS:模型哥的导图课会将这种框架性的思维单独讲一讲,快找微信mxsk360报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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