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峰律师评 横琴男子抢劫致1人死亡

2026年3月20日晚,广东珠海横琴一处居民小区内,26岁的陈某波潜入小区,对两名无辜民众实施暴力抢劫,在受害人反抗过程中,暴力行为持续升级,最终导致一名受害人死亡,另一名受害人遭受严重惊吓和身体伤害。

案发后,警方十余小时内锁定嫌疑人,3月21日成功将陈某波抓获。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从专业角度分析:抢劫致人死亡,法律后果有多重?嫌疑人将面临怎样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量刑分为两档:

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确定的是陈某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是否构成入户抢劫需要官方通报其具体的作案地点。潜入小区作案,若进入的是居民住宅内部,则属于入户抢劫;若是公共区域等非住宅内部作案,则可能不构成入户抢劫。

“抢劫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死亡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其他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意味着,即使陈某波并非故意杀人,但只要在抢劫过程中使用了暴力,且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就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有观点认为,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最高法2001年《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只要杀人行为是为了劫取财物或为制服反抗,就按抢劫罪一罪处理,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前面提到,存在抢劫加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陈某波的行为至少构成抢劫致人死亡,而且对两名受害人实施暴力,社会危害性更大。

从司法实践看,抢劫致一人死亡且无其他从轻情节的,通常判处无期徒刑起步。如果存在预谋、手段残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是可能的。

当然,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从轻情节,比如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是否认罪认罚以及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因素。

但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陈某波是被警方抓获归案的,不构成自首。如果他没有赔偿谅解、认罪态度不佳,从轻的空间会比较有限。

案件曝光后,有网友提出疑问,移动支付早已普及,现金几乎退出日常生活,为何还有人选择抢劫这种低效且暴力的方式?对此我推测嫌疑人目标大概率是受害人佩戴的金饰、贵重配饰等易变现财物,但也不排除赌博欠债、经济困顿等可能。

从法律角度看,无论抢劫的动机是什么,无论抢到多少钱,只要实施了暴力抢劫行为并致人死亡,就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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