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二十七)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时间
作者:奉法如天
2021年9月2日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这是《民法典》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经常因为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发生纠纷。
人们由于不知道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何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以,常常对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后的损失责任承担吵得不可开交。只有明白了标的物风险的准确转移时间,才能弄清楚合同当事人中应该由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责任,也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民法典》也规定了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的责任承担。那就是如果在正常情况下,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买受人自己不接受标的物,或者由于买受人的原因不能交付标的物,那么风险就在买受人不接受标的物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了。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一套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应在某一时间段交付,但由于甲公司没有合适的场地存放设备,一直拖着不接受乙公司的交付。这时,乙公司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造成这套本应该属于甲公司的设备被损坏。那么,这个风险不能因为甲公司没有收到设备,就拒绝支付乙公司的设备款。
写于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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