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七十九)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承担
作者:奉法如天
2023年9月16日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科技公司开发一项新技术,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甲公司所需的一款芯片乙公司研究开发不成,但该项技术又离不开这款芯片,导致研究开发无法继续下去。由于这款芯片国外禁止向我国出口,以国内现有的技术又达不到研制开发的水平,所以乙公司该项新技术研究开发只好停工。
为了不给甲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乙公司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通知了甲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的研究开发经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乙公司使用一部分,剩余部分退回甲公司。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通知甲公司,甲公司一直为新产品上马准备厂房等,结果研究开发失败,导致甲公司损失一百余万元,这项额外的损失是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通知甲公司才造成的,所以这个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写于:2023年9月16日